地铁车厢禁止乞讨卖艺
拒不接受安检将由警方依法处理
李剑英
地铁作为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十分必要。本市拟出台法规,明确轨道交通安检制度,其中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人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市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本月31日。
拒不安检由公安机关处理
此次发布的修订草案是自2004年《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明确禁止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轨道交通遇故障应组织换乘
修订草案规定,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新建地铁须试运营1年以上
修订草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车厢内禁止乞讨卖艺
修订草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杂物、乞讨、卖艺,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等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现行《办法》规定,禁止在轨道交通内设立商业摊点,并禁止一切影响轨道交通救援疏散的行为。但哪些是影响救援疏散的行为不够具体,不便于实际操作。《办法(修订草案)》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轨道交通所禁止的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具体行为,包括堆放杂物、乞讨、卖艺以及摆摊设点等。
若违反此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乘客9种行为被禁止
1拦截列车
2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3强行上下列车
4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5破坏车辆、隧道、轨道
6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7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8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9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信报记者 李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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