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18日电(记者方列)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由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督办的浙江龙泉"923"运销假烟网络案作出终审裁决,主犯王海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此案涉及假烟金额逾亿元,是浙江省迄今为止最大的运输假烟案。
38岁的福建人王海文原来从事液化气生意,后来转行去"包运"假烟。34岁的辽宁人姜锋是个体运输户,与王海文认识后,就成了他的同伙。包运销售假烟利润奇高,两人一拍即合,从2006年8月开始,由姜锋找来十多个辽宁老乡着手组织假烟运输销售网络。近年来,从福建漳州到河北、北京等地,都留下了他们的足迹。
据警方统计,在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间,王海文、姜锋从福建省漳州市往河北省、北京市等地运输假冒卷烟制品,其中在运输途中被公安部门或烟草部门查获共十三车次,涉案地域遍布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北京等9省市,但在这期间,主要犯罪人员一直像影子一样飘忽不定,警方几次出击,均没抓获。
2008年4月23日,经过信息整合和研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此案列为部级督办案件,指定龙泉市公安局侦办。经过三个多月的秘密侦查,这一团伙的12名主要犯罪成员相继落网。据警方介绍,该团伙运输的假烟有中华、黄金叶、蝴蝶泉、红塔山等上百个品种,业务量超过亿元。
龙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姜锋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57.5万元;王海文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306.45万元。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海文有期徒刑14年,姜锋有期徒刑13年,并分别处罚金130万元和100万元,其余10人也分别被判处几个月到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后,王海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海文组织、指使他人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王海文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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