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旅游频道北京3月18日电(记者连品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旅游局在京召开《旅行社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新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从事入境旅游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介绍,近年来,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旅游市场需要,为此,《旅行社条例》统一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可以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
同时,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据悉,《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50号令,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连续3年未受罚质保金减半>>>> 《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设外资旅行社>>>>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五一施行擅自改变行程最高罚50万>>>> 《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21条40项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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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