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日前,由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正式实施。《办法》第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
我们知道,舆论监督是一个过程:首先是新闻媒体把被监督对象的情况传递给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从而对被监督对象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与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来,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由此可见,舆论监督要顺利进行,必须首先向公民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种信息。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舆论监督千难万难,主要难在一些监督对象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往往从地方和本位的利益出发,经常不配合甚或设置一些障碍,“捂盖子”成了不少人对付舆论监督的家常便饭,以致记者采访常常会被以正出差、保密等各种借口挡回,甚至在正常采访中遭受人身迫害和殴打的恶性事件也有发生。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也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被监督对象通过权力或权力寻租,使用各种软硬性手段妨碍舆论监督的行为,国家理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正当权利。广州市委、市政府能够出台规定,问责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的党政领导,正是抓住了舆论监督难题的“牛鼻子”。正是这一步,踏踏实实的一步,让新闻监督的权利保障从纸上落到了地上。
然而,我们知道,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细化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方案为前提的。细读广州市的《办法》,让人不禁有些遗憾。正如专家所指出的,《办法》并未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的事项和标准作具体规定,究竟何种情形属于要被问责的范围,如何界定和操作程序?这些事项过于笼统,新闻媒体很难行使其权利,问责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的党政领导很可能沦为“制度白条”,从而让舆论监督蒙受更大的伤害。
没有任何一个时候,比我们今天对舆论监督的认识与期待更为清醒与理性。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已是众望所归。期待以广州市问责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的党政领导的《办法》为发端,相关部门尽快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制为舆论监督撑腰。这不仅能体现出我国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制国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正当权利,从而更好地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网友:文白石)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