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童丹 通讯员 交宣) 广州的车主注意了,从4月1日开始,交通违法要交的罚款滞纳金将不会超过罚款本身。
记者从广州交警部门获悉,对于由公安部发布修订的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广州交警将会依照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移动测速应由交警操作
广州市交警部门表示,《程序规定》要求,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交警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
《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与此同时,《程序规定》还调整抽血检验程序,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罚款滞纳金不得超罚款本身
因特殊原因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变成“天价”滞纳金。据交警工作人员透露,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对该条规定的意见占意见总数的一半,其中,82%的意见表示希望改变这种现象。
据了解,《程序规定》4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对加处罚款上限进行明确规定,杜绝高额“滞纳金”现象。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目前,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了具体规定,但都没有对加处罚款作出上限规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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