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的排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0.5%)。
(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由中国青年报和某网联合调查的结果,或许在大部分人意料之中。它清晰地向公众展示了选择举报方式的比例生成,以及内在的公众可依赖的权力结构。它昭示了公众的无奈,也显示出在回应和处理举报的问题上,公权力不同程度的虚置。
从常识看,举报的受理者,应当是掌握着某种话语权力的人和机构。按照通常的逻辑,权力越大越集中,或是有关机构越权威,越可能成为举报人的首选对象。而现实中,恰好与这种逻辑相反,最无“权力”可言的网络成为举报首选,亦非权力机构的传统媒体紧随其后,作为权力代表的司法机关、公安行政机关却成为最后选择。这便是典型的权力悖论。
这一悖论无疑具有讽刺意味。最能彰显主流价值和公平正义的司法权、行政权旁落,寓示着公权力在面对公众举报时,所呈现出的无力感和不作为。从公众和举报人的角度看,失范的权力让他们产生隔膜和不信任感。当公众对于担当公民权益调解、维护、发展者角色的公权力缺乏信任时,将导致可怕的后果。网络跃居举报方式排行之首,有很重要的现实原因:可以最大范围地曝光传播、获取回应,可以最大程度地规避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但公众其实很明白,新兴的网络曝光虽被认为最为有效,实质却是民众四面突围而迫于无奈的选择。网上的喧哗和网下的无助,暗示了这种方式的巨大局限性——举报的最终落实查处,还得依靠公权力的强势介入。从2008年以来的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江西新余、浙江温州“出国门”事件,再到今年的云南“躲猫猫”事件,虽均借力网络曝光而演变为全国性的事件,但最终还得寻求公权机关来裁决。
换言之,借助网络的公开、透明性放大某一个事件,引发公权力的关注,以民意压力倒逼官方作为——这是网络举报的本质。而在缺乏相应的举报机制和对举报人权益有效保护的情形下,网络举报虽不乏成功的典型案例,却无助于从整体上解决问题,它能走多远,是个不小的悬疑。(刘永涛)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