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9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防止煤矿生产发生重大及死亡事故,重庆煤监局日前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行为提出六方面要求。
一、凡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死亡事故,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非法违法生产,隐瞒事故的,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二、对列入“黑名单”公示的煤矿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被责令停产顿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整改完毕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按照谁下达指令、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向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或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或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通知书才能恢复生产。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整改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实行重点监察,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后,再次发生应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六、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且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撤出“黑名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合格方可从“黑名单”上除名。除名消号后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示。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