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9日讯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
实践中,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意见对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作出规定: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意见还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为依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坦白认罪,意见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或者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不属于自首,但一般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