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一个服刑人员若需要变更刑罚措施,比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要经过监狱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要对全程进行监督。
2008年,陕西省监狱获得假释的罪犯,与前两年相比,呈逐年下降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假释条件不易把握。法律规定过疏,还造成一些中院将减刑、假释与罚金刑挂钩,罪犯因病死亡善后处理以及重病外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问题难以解决。
在陕西省法院、检察院、监狱局3家自发设立的联席会议上,形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设想。
今日关注
本报记者 台建林
戊子年春,西安曲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会议室。
一个特殊的会议正在召开。
特殊之处:参会人员系法院、检察院、监狱管理局的干部,既未奉上级命令,亦无紧急情况需要磋商应对,而是三机关自发组织的2009年度联席会议。
此会一年一次,本年度已是第三次。
私下交流如何演变成联席会议 在监狱,一个服刑人员若需要变更刑罚措施,比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要经过监狱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要对全程进行监督。
因为工作职能的交叉,监狱局刑罚处、法院刑庭、检察院监所处的干部接触频繁,有争执,有分歧,更有认同以及相似的感受。
私下交流时,话题仍多滞于刑罚。不知在哪一个瞬间,似乎电光石火,三家商议建立一个例会制度。
“职业使然。”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高秦安感慨,“平日各自埋头忙于手中工作,凑在一起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少。提起对服刑人员的刑罚,各自视角不同,都有一肚子话要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平利说:“通过例会,三方可以互通共享信息,及时通报司法和执法中发生的重大情况,分析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监狱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例会作为纽带和桥梁,将三方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法律实施,开展联检联评,共保执法公正。”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程紫平如此认为。
“依法履行职责,共保执法公正”,3家找准结合点,如减刑、假释工作,每年确定一个具体的活动主题。
就这样,无意间的私下交流,演变成了独特的联席会议。2007年起开始运作。
如何成为幸运的六十八分之一 去年中秋节前,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的李根假释了。他的出狱,正是联席会议效能的一个样本。
2008年,一个由陕西省审判、检察、监狱三方联合制定的《依法办理监狱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法》出台。
通过法定程序,先由陕西省曲江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单位拿出摸底名单,由三方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工作。认定结束后,分别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手续齐全后召开兑现大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老病残犯、女犯、未成年犯共计68人,变更了刑期或刑罚执行措施,其中,减刑19人,假释24人,暂予监外执行25人。
李根是68名幸运者之一。
此举社会反响甚大。当地媒体评价:既对各地法院、检察院和各监狱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有力的引导,也促进了宽严相济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68人的“变更”,源自2008年3月7日,陕西省法院、检察院和监狱管理局的执法工作联席会议。会议决定适时共同召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兑现大会”。
几个月后,政策果然兑现。
全新假释模式如何呼之欲出 “服刑人员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与帮教安置机构签订帮教责任书,取得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期满二分之一,可以予以假释。”
在今年的联席会议上,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柳万立正在阐述议题:“我们设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可以适用上述假释办法。”
柳万立说:“2008年,陕西省监狱共有798名罪犯获得假释,与2007年、2006年相比,呈逐年下降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假释条件不易把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未然行为的判断,没有具体的标准,准确把握较为困难。这就使得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在提请和审理假释案件时心存顾虑,担心承担假释不当的责任,结果导致假释率很低。
柳万立建议,今年三方共同制定假释规定,明确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标准,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改变当前假释率过低的局面,充分发挥假释的功能。
陕西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丁鹏敏和省高法刑二庭庭长李永强分别发言,探讨在今年内,先由各监狱按照上述条件筛查摸底,确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名单,再由三方选择5到6起案件共同办理,起到示范作用,然后在各监狱推行实施。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官如何监督 “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丁鹏敏在今年联席会上提出的议题,引起了高度关注。
一番讨论之后,会议决定:组成联合调研组,于3月份到各地进行调研,就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的时机、权限、程序等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就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
同步监督的内容应当是,从减刑、假释罪犯在平时考核成绩的计算到呈报法院的过程,以及法院审查裁定的过程等;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从病情的鉴定,到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过程中,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等。在变更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哪些资料,列席哪些会议,提出的意见以何种形式反映出来等。
根据调研情况,由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起草《陕西省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办法》意见稿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修改。修改后提交各机关正式会签下发。
法规过疏之处如何弥补 “法律规定过疏,具体操作不易。”柳万立将近年来对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措施时存在问题一一整理出来。
一是部分中院将减刑、假释与罚金刑挂钩,将是否履行罚金刑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将罚金刑期与减刑、假释挂钩的情况。罪犯缴纳的罚金数额、比例以及与判刑假释挂钩的做法,各中院不尽一致,但多交或全额缴纳,可提高减刑幅度;如不缴纳,则降低减刑幅度。这种做法有很多负面影响,社会效果也不好。
二是缺少罪犯因病死亡善后处理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罪犯因病在狱内死亡后,其亲属过度维权的事件有上升趋势。这个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引发其亲属信访、诉讼,要求监狱予以赔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过度维权严重干扰了监狱工作,但因没有具体规定,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省检察院和监狱局需联合制定罪犯因病死亡善后处理的有关规定,重点解决罪犯亲属对罪犯死亡结论有异议,如何确定鉴定机关,防止多头鉴定的问题;解决如果罪犯亲属不认可鉴定结论或不来处理罪犯死亡问题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处理遗体;解决罪犯死亡遗体火化后,其亲属不领取骨灰盒,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三是重病外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问题难以解决。
目前监狱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困难是,一些重病罪犯,由于病情、执行刑期等方面的问题,办理保外就医有一定的困难,而监狱医院受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限制,又无法医治。如不去具备医疗条件的医院医治,可能会延误治疗,甚至危及罪犯生命。
但按照现行罪犯外诊就医的规定,需要有一定的警力现场监管。对于需要实施开颅、开腔、开腹等手术住院治疗的患病罪犯,监狱在目前警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无力派出足够的人现场监管,且在费用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压力。
省监狱管理局也曾设想,按照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批准这些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具体方法是,对于保外就医有一定困难、监狱医院又不具备救治条件,但需要实施开颅、开腔、开腹等手术治疗以及其它需要住院手术治疗的重病罪犯,由监狱医院出示不具备治疗条件的书面证明,再由监狱和驻监检察室联合赴社会医疗机构进行考察,核实治疗方案,确定其真实性后,在考察报告上签字,最后由监狱机关依法定程序依法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为罪犯入院至治疗结束出院,外加一个月康复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之内。
……
“所有这些问题,我们都寄希望于三方组织人员作专题调研,共同制定出台相关规范,妥善解决。”柳万立充满希冀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