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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押”看岛内“司法制度”

  虽然岛内舆论普遍认为台北地方法院3日裁定延押陈水扁有凭有据、合理合法,但岛内还是产生是否有必要延押陈水扁、到底陈水扁可以延押多久、是否要“特赦”陈水扁的争论。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争论?这里有必要了解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


  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从广义上讲包含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各级检察署隶属所谓“行政院”的法务部,而各级法院则归“司法院”管辖,形成行政权与司法权互为杠杆的平衡机制。司法的最高机关是“司法院”,主要负责所谓“宪法”的解释、领导人与政党解散审判,并兼理一些司法行政事务。大法官都是由地区领导人直接提名并由“立法院”同意。“司法院”下面设立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等各类法院来负责各自的审判。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一般一审、二审为事实审,三审为法律审,即审查是否法律适用错误。例如陈水扁家族弊案就得拖到三审才能定谳。因此,其后续过程十分漫长。

  具体到陈水扁家族弊案的个案上,特侦组代表检察系统行使案件侦查权,检察官可依据已掌握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声请羁押的请求,法官则依据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判断是否应该羁押被告人,这个阶段的主导权在检方。但是,一旦检方正式对被告提出公诉,那么案件的法律程序就进入了法庭审理阶段,是否继续羁押被告人,主控权在受理法官。在此次延押裁定书中,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陈水扁担任“总统”八年,权倾一时,纵已卸任,仍具有很大影响力,在羁押期间还不断以各种方式干扰诉讼,企图达到撤销羁押目的,且衡量陈水扁在看守所监控下,肆无忌惮灭证、串供的可能性将降低,因而裁定延押2个月。由此可见,裁定完全符合台湾的司法制度及相关法律,是有凭有据、合理合法的。

  林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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