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期交代罪行不算自首
两高发布意见,严防轻判贪官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双规”期间交代问题也可被认定为自首而获轻判?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意见》提出,“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广州法律界人士解读称,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双规”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各地司法机关甚至同一法院的法官意见都不一致,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
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是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后移交司法程序的,如果仅因为在“双规”期间交代了罪行就以自首轻判,这样就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案件被不当轻判。因为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也应当符合这两个要件。而有关部门掌握线索实施“双规”后,犯罪人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意见》还明确规定,只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才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查证属实方可认定贪官立功
《意见》:“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解读:法律要求认定立功必须符合“查证属实”,但有些把关比较松的法官可能会只要见到揭发,就认定犯罪人有立功情节,也有犯罪分子的揭发只有简单说明,司法机关难以据此得出是否“查证属实”的结论,《意见》提高立功认定的门槛,相关法律文书应包括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贪官家属不得“代劳”立功
《意见》:“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解读:立功目的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更侧重于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使其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确实具有悔改表现,如果是亲友直接揭发或犯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收买他人犯罪线索获得的,很难说犯罪人有悔罪表现,刑法不应保护有主观恶性的立功,因为那将危害法律精神。
三种情形
不能认定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
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来源线索材料
不得认定为立功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案例
警察“双规”后
交代罪行获轻判
身为人民警察却频频在公安、政府机关行窃,两年偷了27万多元;扫黄抓到了退休的上司,“罚”了3万元却与另一人私分贿款;抓赌收缴赌资一笔,8000元进了自家腰包。2003年8月,广州市公安系统干警杨某被控犯盗窃、受贿、贪污三罪在天河区法院受审。庭上,他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但辩解自己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属于自首。2003年10月,天河区法院最终认定了自首情节,一审对杨某某作出从轻处罚,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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