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依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112号令)进行征收的。征收对象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征收标准: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
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进销差价率5%-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商品进销差价率在5%以下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进销差价的2%。计征。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对个体工商户,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