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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某部吴富平近日致信本栏目问:我部一名干部,1999年与妻子自愿离婚后,现在女方要求将这名干部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一半分割给她。请问: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隔这么多年后,女方的这个要求是否已过法定时限?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王岩作出回复:首先,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被严格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发生额。其次,她的这个要求已超过法定时限。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这里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可见,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两年,法院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