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邹大挺
《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学习贯彻《条例》对我市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把握《条例》立法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如何在法制建设方面推进和保障这一重要战略得以落实,是科技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此做了回答。
我市《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科技发展,特别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的地方科技基本法。围绕《条例》,我市出台了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具有沈阳特色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为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我市第一次制订的《条例》是先于国家科技进步法出台的,虽然在1999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形势的发展以及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调整,特别是国家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客观要求地方政府与时俱进,通过及时修订地方科技法规,适应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2008年我市对《条例》进行了新一次的全面修订,删除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也改变了原《条例》中大而全的弊端,并充分吸收我市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以自主创新为主线,强调科学发展,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政府在推进科技进步中的职责,强化了对科技创新主体的激励措施,规范了公共科技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等内容,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科技法规。
二、依法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新修订,为科技创新与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但立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要看落实。
一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各级科技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讲座等普法宣传活动,编印通俗易懂的《条例》释义,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
二是修订完善科技政策及措施。要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认真做好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对与《条例》相冲突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要根据《条例》相关条款,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积极开展科技法制研究,使《条例》的规定通过配套制度的健全完善,得到细化和落实。
三是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执行《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各项规定,使科技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保证科技行政管理为自主创新提供高效服务。要对照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增强科技意识和科技法制观念,依法建立健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要监督检查《条例》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本级人大报告情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