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运输等环节渎职问题突出,严查涉林渎职犯罪刻不容缓
2008年7月,河南省新县检察院反渎干警在调查取证一起毁林案件。汪海 摄
毁损国家重点公益林2.4万余亩,造成2.2亿元经济损失……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了新疆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件所涉渎职案的查办情况,巴楚县原副县长胡达拜地等5人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立案查处。
而这起案件只是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的冰山一角。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嫌疑人812人,占能源资源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涉案人总数的26.6%。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目前呈高发多发态势。森林管理领域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管理、木材运输、处理涉林刑事犯罪案件等环节。除林业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对林业资源造成了很大危害。
1.林木采伐许可成为权钱交易工具 2006年12月,江苏省邳州市岔河镇盛家村因兴修水利,申请采伐与四户镇石羊交界沟南岸约300棵杨树,邳州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林政资源管理站原副站长林平在未核实界定地名及四至的情况下,在呈批表上签署了“由于水利工程需要,建议成材树采伐,小树移植”的意见,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74.408立方米林木被滥伐。
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林业资源管理部门中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渎职犯罪的官员74人。
《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披露,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节,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玩忽职守。一些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有的甚至在未经提供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批准审核通过;有的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行政审批错误,造成山林被超伐、滥伐或被错误采伐。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明知当事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作为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给予核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擅自更改许可事项;有的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批准;有的出于主观明知跨年度发证;有的在发证过程中明知已发生滥伐、超伐,却不按照规定扣除;有的违规为未完成上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的基本森林经营单位发证。
如广东省湛江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湛江市林业局原副局长吴中亨涉嫌滥用职权案。吴中亨在接受请托后,授意申请人以化整为零的方法,把450亩林地分成15次进行申请,规避广东省林业局的审查,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大量流失,并导致森林植被恢复费流失223万余元。上文中提到的新疆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就是该县原副县长胡达拜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开垦土地造成的。
令办案检察官痛心的是,一些林业工作人员私欲膨胀,以权谋私问题突出。贪图私利成为很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甚至玩忽职守犯罪的诱因。他们靠山吃山,或在林政管理、林业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收受好处费,或与当事人合伙承包山场、入股木材加工企业,以公权换取私利。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多,且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的明显特点。如贵州省林业厅原厅长张锦林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批复同意明知是虚假项目的林地占用和林木采伐申请,违法为福海生态园开发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775立方米防护林林木被采伐。
对此,一位长期从事反渎工作的检察官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林木采伐许可已经成为渎职官员大搞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工具。
2.采伐、运输环节渎职犯罪突出 调查报告披露,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环节和管理环节、木材运输环节,渎职犯罪也比较突出。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环节,有的设计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伐区设计,如不到实地勘查,而是闭门造图;有的不认真审核采伐申请资料,听信采伐申请人指点的山地界址;有的在设计中马虎草率,造成重大设计误差;有的擅自改动伐区设计的数据等。
在林木采伐作业管理环节,有的不按规定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有的在木材采伐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采伐木划号;有的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技术指导;有的不认真履行检查验收等,导致树木被乱砍滥伐。
在木材运输环节,有的林业人员或疏于职守,或徇私情私利、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职责,对违章运输的木材违法放行,或以补交费用、收取罚款了事;有的违法减轻或免除超载计划运输车辆的处罚;有的在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过程中,对手续不全、不实的旧木材运输证不认真查究木材来源,擅自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
另外,在处理涉林刑事犯罪案件环节,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因为徇私情谋私利,有的林业人员明知不法分子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犯罪,却以罚代刑,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的森林公安干警在处理涉林刑事案件过程中,或压案不报,或采用隐瞒、降低采伐数额等手段,或以另案处理等借口,放纵涉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报告披露,2008年,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共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40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8人。如吉林省梅河口市吉乐林业站原站长张绍华在其下属向其报告李长仁滥伐林木40多立方米的犯罪事实后,明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李长仁的刑事责任,但其从单位的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致使李长仁又超采了100余立方米落叶松。
3.日常监管形同虚设,盗伐滥伐严重 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惠州村委会和圭岗镇大河村委会交界地红犁坑一带989亩、蓄积931.8358平方米、材积465.9179平方米阔叶林被无证滥伐一案,就是由于阳春市林业局圭岗林业站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巡查、管护的职责,导致辖区内林木被滥伐100余亩。圭岗林业站相关人员在发现滥伐行为后虽然两次报警,但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管辖该片的警务区相关人员接报后并未出警,林业站人员在明知滥伐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情况下再没有到现场巡查,最后造成大面积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像这样对辖区日常监管严重失职,造成林木被盗伐滥伐的情况并不是个例。
另外,在获取国家林业补偿或专项资金环节也是这一领域渎职犯罪的一个突出表现。2002年以来,国家逐年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投入,由于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或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有的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为谋取私利,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合同等方式,冒领退耕还林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有的在验收项目时失职渎职,把不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符合补助条件的退耕还林工程;有的通过改变退耕还林项目地类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有的以设计费等名义,截留农户退耕还林补助款;有的侵占、挪用、骗取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等专项资金。
四川省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原副局长吴昭明滥用职权,通过假签合同、用已经造好的“工业原料林”充当“公益林”应付验收等方式,造假骗取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自2005年以来,仅河南省信阳市检察机关就依法查办涉及退耕还林资金渎职、贪污等犯罪案件34件81人,其中大案18件,科级以上干部11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4.办理一案,挖出多人 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造成林业资源被损毁、生态环境被破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此,检察机关多管齐下,深入查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深挖案件线索,拓展办案领域。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主动出击、广辟案源,积极寻找有价值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如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反渎局办案人员通过查办该市林业局林政稽查队原副队长谢宏在林木监采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案,对林业部门的法规政策以及工作职责、流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针对大量的盗伐、滥伐林木如何出境问题,该局办案人员调阅了赤壁市林业局近两年所有的稽查档案、木材出境运输证档案,在林业部门一连挖出了常勇、张忠华滥用职权案,杨胜平滥用职权案,刘健康玩忽职守案系列窝案。
———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作用,有效解决办案难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整合侦查资源。上级检察院加大督办、交办、参办力度,强化对办理跨区域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高反渎部门整体突破案件和排除干扰阻力的能力。如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通过调取近年来已作有罪判决的滥伐林木案件逐件审查、走访林业部门掌握采伐证发放限额数量及林业采伐动态等方式发现多起渎职犯罪线索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整合办案力量,集中突破案件,并适时运用督办、协办、提办、交办等方式,成功查办了该市西盟县翁嘎科乡党委原书记李某、县工商联原副会长岩某涉嫌玩忽职守致使集体林地被毁439亩的案件,孟连县芒信镇林业站原站长李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等多起涉林重点案件。普洱市检察机关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14件14人,占全年办案总数的70%。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各级检察院反渎部门人员一方面与侦监、公诉、反贪、预防等业务部门紧密协作,另一方面加强与行政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查案等制度,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院通过走访森林公安机关,发现了几起滥伐林木案件的线索,由此深挖出了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导致大量国家公益林被毁案。
报告透露,200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的力度,集中力量办理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王新友)
“靠山吃山”是涉林渎职犯罪的重要诱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刘旭红 牛正良
从去年5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林业资源管理中的渎职犯罪是其中一项工作重点。检察机关在林业资源管理领域查处了一批渎职犯罪案件,笔者对这些案件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以后的办案工作有所帮助。
笔者注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科学规律,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存在“以廉价资源招商引资”和“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思想观念。以牺牲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盲目开发,从而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责意识不强,执法能力较差,执法犯法;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林业资源的监管职能。还有很多担负林业资源监管职责的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任务繁重、环境艰苦,待遇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如江西省有基层林站926个,在岗人员5300余人,平均每个林站不足6人,有的站甚至只配备2人,有的林站对所辖林区巡视一遍需要一个月时间,客观上造成对森林的监管很难落实到位,很多林区成了执法盲区,造成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失控。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私欲膨胀,以权谋私问题突出。贪图私利成为很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甚至是玩忽职守犯罪的诱因。有的林业工作人员靠山吃山,或在林政管理、林业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收受好处费,或与当事人合伙承包山场、入股木材加工企业,以公权换取私利。
———一些单位内部监督缺失,由少数人把持一些关键环节,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还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的违法行为,各项规定不能落实,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
———惩治破坏林业资源渎职犯罪合力不够,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多、协作配合不够,相互扯皮推诿;二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存在案件移交后拖案不查,或因案件证据、赃物处理等分歧而不予受理的情况,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三是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方法简单等问题,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
此外,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渎职犯罪中,干扰多,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渎职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判处缓刑、免刑多,没有起到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纵容了此类渎职犯罪的发生,影响了打击效果。
结合查办案件的实际,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保护林业资源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内涵,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建立健全科学的政绩观和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认识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性,切实把保护林业资源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引导广大基层林业工作者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切实担负起保护林业资源的职责,为改善民生、服务民生和保障民生发挥好作用。
把查办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林业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办犯罪案件的力度。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量刑原则和标准,减少缓刑的适用,特别是对犯罪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财产损失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判处,以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确保办案效果。坚决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之中,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追求最佳的办案效果,从源头上遏制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的发生。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