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3月24日电(记者谢建伟)3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在广西首次建立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将向岸线使用人收取一笔资金用于港口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
据了解,目前广西各地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仍由政府来担当投资主体,港口经营业者通过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所产生的港口经营收入则由港口企业享有。通过岸线资源的价值化,政府将获得一笔稳定的资金用于投资港口公共性基础设施,形成公共岸线资源使用的良性循环,而且还将鼓励社会各种经济组织采用多种形式共同投资港口建设。
《条例》还明确了使用岸线投资要求。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三年内投入建设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二。逾期一年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投入建设资金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征收相当于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岸线闲置费;逾期二年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投入建设资金未达到要求的,可以依法收回岸线使用权、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港口岸线资源属于宝贵的、有限的公共资源、自然资源和国土资源。广西拥有1595公里的海岸线。据了解,截至2008年,广西共有港口14个,生产泊位603个,担负着全区80—85%的外贸出口中转任务,尤其是沿海港口已成为连接中国与东盟的最便捷水路通道和地区性综合物流中心。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