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3月24日电(记者邓伽)在海南一特大贩毒案中,参与贩卖海洛因近2万克的2名受雇贩毒者因量刑畸轻,近日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对受雇贩毒的被告人蓝坚城、张伟国判处死缓的判决,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2001年2月,被告人张立周及其同伙从广东省普宁市组织毒品海洛因到海南省海口市贩卖。为方便贩毒,张立周雇用被告人蓝坚城、张伟国组成贩毒团伙,贩卖毒品海洛因1050克。同年5月,张立周及其同伙再次从广东运来一批海洛因,当月23日,蓝坚城、张伟国将该批毒品转移藏放于海口某小区屋内卫生间天花板顶上,准备贩卖。当天,蓝坚城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海洛因19700余克。
此案自2001年提起公诉后,因张伟国在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三次发回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作出一审判决。2006年张伟国归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蓝坚城、张伟国为从犯,从而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蓝坚城、张伟国为从犯确有错误,对二人量刑畸轻,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海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蓝坚城、张伟国虽不是毒品所有人,且在共同贩毒中受雇于张立周等人,但张立周、蓝坚城、张伟国等人组成的贩毒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蓝坚城、张伟国均为骨干成员,负责毒品的转移、藏匿等,是贩毒行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共同贩毒中起主要作用,而不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不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被告人蓝坚城、张伟国积极从事贩毒活动,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且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没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不属慎杀之列,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在终审判决中认定蓝坚城、张伟国均为主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2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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