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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杀人案公诉人庭内倒戈 家属庭外造势(组图)

被告吉忠春的家人也在法庭外拉起横幅记者高峰/摄
被告吉忠春的家人也在法庭外拉起横幅记者高峰/摄

  公诉人庭内“倒戈”

  家属庭外“造势”

  首席记者段曌红 记者王宗林 昨天早上8点,离开庭还有半小时,但红河州中级法院外,已经是人声鼎沸。无数的人拥向法庭,这其中有媒体记者、有当事人家属、有闻讯赶来的市民,甚至有从60公里外的屏边县赶来的村民。

  法庭外,双方的家属在相距50米的地方,分别拉起两条横幅,潘家一边写着“血债血还、以命偿命、警察犯法、与庶民同罪”。而警察吉忠春的家属拉的横幅则写着“警察杀人、法律公正、正当防卫”。

双方家属在法院外这样公然对抗造势,顿时吸引了许多摄影记者,围观者更是越聚越多,就连交警都赶来路口附近维持交通秩序。

  8点10分,法庭里的200多个座位只剩下几个空位子,而旁听者还在往里拥。守门的法警赶快将门锁上,而玻璃门外,仍然有许多人站在外面观望。

  一位来自屏边县平和乡的村民说,他来就是想听听这个案子,早上5点多就坐车来了,没有想到还是赶晚了。经粗略估计,昨天前来旁听的人数总共达到500多人,有一半都只能在法庭外等消息。

  庭审中,尽管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并没有认定吉忠春具有自首情节,但庭审中公诉人非常支持辩护律师提出的“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一说。控辩双方的观点不约而同地相似,形成了“控辩双方联手对付受害人一方”的局面。

  红河州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吉忠春提出指控。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证据,吉忠春和辩护律师都表示没有异议,但提出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且事发时是潘俊先攻击吉忠春,作为受害人的潘俊有明显过错。吉忠春辩护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公诉人的支持,而潘家人的代理律师则对此提出强烈反对。

  这一来,庭审局势急转直下,潘家的代理律师成了“控方”,公诉人则与辩护律师打起了“联手”,“三足鼎立”之势变成了“两虎相争”,双方句句含针、字字见血,现场火药味十足,以至于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当庭表示:“我已经分不清哪些是公诉意见,哪些是辩护意见!”

  争锋

  五大焦点揭露案情真相

  庭审过程中,控、辩及受害人家属三方,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1 吉忠春是否属于自首?

  辩护律师:吉忠春在案发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且当民警赶到现场后主动投案,并且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自首”的条件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之前吉忠春的行为属于主动投案,考虑到庭审中吉忠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认定。

  潘家代理律师:吉忠春枪杀潘俊后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事发后他用自己手机与别人通话,却并未打110、120,缺乏自动投案的主观故意,即便他留在现场,也不符合自首成立的主观要件;相关证据一致显示,吉忠春直接向潘俊射击3枪并致其当场死亡,而吉忠春在侦查阶段和庭审阶段始终坚持自己开了4枪,第一枪是向地面鸣枪示警,后面3枪才是射向潘俊。吉忠春显然没有如实供述这一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

  “如果仅以作案后未逃离现场就认定自首,那实在是太可笑了!”

  2 潘俊是否有过错?

  公诉机关:根据相关证据表明,受害人潘俊对吉忠春有辱骂、拳打和脚踢的行为,存在过错。

  辩护律师:潘俊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的过错,在潘俊的刺激下,吉忠春控制不住自己情绪,才酿成了血案。

  潘家代理律师:所谓潘俊辱骂、殴打吉忠春的情况与客观实际不符,即便潘俊确有过错,也不至于让吉忠春连开3枪射杀潘俊。且吉忠春存在携带枪支饮酒、醉酒驾车、非公务时间聚会携带枪支、非法使用枪支等多种违法情形的竞合,其过错同样应当引起重视。

  3 此案社会危害是否较大?

  公诉机关:本案不属于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更不应因吉忠春的警察身份而被放大。一个故意杀人案侵犯的是生命权,并非因特定身份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会造成更大的影响。一个警察做错事并非整个警察队伍就蒙羞。

  辩护律师:吉忠春犯罪是诸多因素引起,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潘家代理律师:吉忠春在近距离向潘俊连开3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手段极为残忍,尤其后背射入的一枪更能证实这一结论。此外,作为持有武器的警察,吉忠春更应谨慎行为,其对政法队伍的形象毁损较为明显,就危害后果而言,显然比一般人的杀人行为严重。

  4 诉讼证据是否有瑕疵?

  公诉机关:法庭上提交了三卷证据和部分补充证据,并强调证据取得程序合法。

  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潘家代理律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大部分都是蒙自县公安局调查、制作完成的,证据收集上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因为:蒙自县公安局在事发后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55万元,并承认公安局有过错,而吉忠春系在蒙自县公安局工作21年的警察,其所在公安局的民警与其有利害关系,依法应予回避。

  5 98万民事索赔合理吗?

  辩护律师:对于被害人潘俊近亲属提出总额达98万元的民事赔偿,蒙自县公安局庭审前已经向被害人各近亲属赔偿了人民币55万元。该笔款项属于蒙自县公安局代吉忠春进行的赔偿,所以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潘家代理律师:该笔55万元的款项即便已经支付,性质上也不属于民事赔偿款项,因为吉忠春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拿纳税人的钱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买单”。所以该款项充其量是道义上的抚慰金;另一方面,吉忠春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潘俊死亡的后果,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要件,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反思

  公诉人:

  “此案重在警示和反省”

  “这起案件发生后,新闻监督使案件的每个程序都得到公开。”庭审中,公诉人坦承,这样的公开让执法人员感到责任的重大,刑事诉讼活动是严肃规范的法律活动,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认其罪责。

  “为何一个简单的杀人案会造成如此大的影响?”公诉人语重心长,“今天审理这起案件,在揭示案件真相的同时,也应揭示案件给我们的警示和教训。”

  吉忠春曾是一名经常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110警察,但案发当天他忘记了自己是一名警察的职责和身份。“我们一直在强调文明执法,如果吉忠春在实施行为时考虑到自己身份的特殊性、肩负的职责和影响,还会发生这个案件吗?”

  为何一件小事就让双方当事人失去理智?为什么一个小小的纠纷酿成悲剧的后果?如果我国谦逊、礼让的传统思想在双方身上能得到体现,本案还有可能发生吗?今天审理这起案件,在揭示案件真相的同时,也应揭示案件给我们的警示和教训。

  辩护律师:

  “越了解吉忠春心情越沉重”

  在发表辩论意见前,吉忠春的辩护律师首先对潘俊的家属表示了问候:“我的心情很沉重,为了一点小事导致两个家庭的毁灭,刑罚的目的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通过此事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

  辩护律师分析:首先是吉忠春放松了学习,违反禁令,“如果当天未喝酒、未带枪不可能发生这个后果。”其次,吉忠春心理受到长期压抑,在特殊情况下突然爆发,民警长期艰苦劳累,接触的是阴暗面,却得不到纾解,“我们应该重视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但这一切通常都被忽略了,从心理意义上讲,警察处于弱者,因此如何建立警察心理健康知识体系,是迫在眉睫的事。”

  同时,辩护律师还提出:警察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神,但在这起事件中潘俊得知吉忠春是警察后,却闹得更凶了。这是社会的悲哀,如何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应提到议事日程,因此国家应尽快增设袭警罪。

(责任编辑: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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