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萌记者马朝丽)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旧住宅小区的改善,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把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其他财政资金,且政府每年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旧住宅小区改善所需资金的1/3,并及时拨付到位。
今明两年每年完成改善旧小区400万平方米
旧住宅小区一般指房屋建造时间较久(一般为1990年以前),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住宅小区。改善的重点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住宅小区。改善内容主要包括整修养护房屋、综合整治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以及建筑节能和采暖设施改造等。今明两年,全省每年完成改善的旧住宅小区不少于400万平方米。
旧小区改善要达到4个标准
实施改善后的旧住宅小区,应达到4个标准:一是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二是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三是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等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四是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了节能标准要求;实行了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小区实施了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取得进展。
具备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
在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区,大力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各设区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物业管理机制。对先行介入旧区管理的物业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居民收入较低,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共同维护管理。
政府每年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旧区改善所需资金的1/3;旧区改善要达到4个标准:房屋全面整修养护;环境整治改观较大;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建筑节能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