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州市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和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赃款40万元。
刘锦坤,男,永州市人,56岁,2001年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9月兼任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2007年3月任永州市政府秘书长。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时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的刘锦坤称要钱给妻子买门面做生意,香港某投资公司法人何某(另案处理)得知后送给刘人民币10万元。2003年1月,香港某投资公司法人何某为低价收购南华大酒店国有股份得到刘锦坤支持和帮助又送给刘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至2003年,刘锦坤利用担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改变南华大酒店经营性质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不遵照永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不正确行使职权,在南华大酒店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仅以其酒店账面原值进行评估,不将南华大酒店的39.19亩土地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对评估报告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拟定拍卖公告词时,隐瞒永州市政府的优惠条件,提高摘牌条件,最终使得香港某投资公司以协议方式低价取得南华大酒店75%的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资产损失434.8万元。
2007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有关规定将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指定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经过株洲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干警的多方努力,7月16日,将刘锦坤抓获归案。8月10日,由株洲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08年9月25日,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的一审判决。刘锦坤不服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锦坤收受何某所送40万元后,于2004年底向永州市有关纪检部门汇报过,2007年7月18日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前供述受贿事实。并曾拿出部分贿赂款用于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故认定刘锦坤行为是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通讯员李红勇光辉 青山)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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