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低调的判决被人报道出来以后,人们会怎样调整自己对反腐败所持的期待。经济危机,正在变成一个大投资的机遇,无数的重大工程、更多的政府采购正在展开。几年以后,情况会怎样?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腐败窝案,这个新闻是读到过的。
窝案中的主角、采购中心主任张以权出庭受审,这个新闻也在去年3月已经读到。但张以权被判缓刑,这个新闻却是刚刚才被报道。最近一期的《瞭望东方周刊》报道说,不止是张以权,这一窝案中的7名涉案人员都是缓刑。
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阳光采购,本属反腐措施,竟出腐败窝案,已是滑稽。窝案爆出之后,案犯全部缓刑,再次令人大跌眼镜。这样的社会效果,有关方面想必也是心中明白的吧,所以判决的结果没有过公开报道,直待记者“多次请求”,才拿到结果。低调到这个程度,隐约可以理解。
建立反腐机制,查办反腐案件,本来是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呢?应包括遏制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建立反腐信心吧。但阳光采购,黑幕存焉,岂不令人气沮?揭开窝案,众犯缓刑,要让人看到的到底是反腐决心还是反腐没有决心,人们将会建立反腐信心还是失去反腐信心呢?
当然,案件处理应依法而行,不能按照“决心”和“信心”来办事。那么依法而行,缓刑是否无懈可击呢?《瞭望东方周刊》提供了广州一名知名律师和广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王雪生的说法。知名律师说,缓刑一般适用于特别轻微的经济犯罪,有些成员划入“轻微”理由显然不充分,而且窝案分别在三个法院审理,也有疑问。王雪生说,检察机关起诉到哪个法院,法院就在哪里判决,而缓刑适用标准有三个原则:三年以下、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
果然,这个窝案中就都是刑期三年以下,自首、立功、退清赃款,可谓蔚然成风,而至于不危害社会,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本来也比暴力犯罪小得多。缓刑的标准都够了。这是按缓刑标准划出来的瓢呢,还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判的案呢?大概有人会这样问了,但判决是神圣的,疑问嘛,没有依据。
2008年3月,在报道张以权受审的新闻中,有“2007年,张以权被纪委双规,同年7月27日投案自首”的说法。张以权双规在什么时间,投案自首在什么时候?是投案自首在先,还是双规在先?为什么会双规时间模糊,投案时间精确呢?不管怎样吧,被查出受贿19.1万元的张以权,判决是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任何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去搜索相当受贿数额,甚至低得多的受贿数额,将会得到的刑期。或许,那是因为没有投案自首吧。但也不尽然,仅举一例,2008年1月23日《新闻晨报》报道,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教授级高工傅某有期徒刑5年。傅某受贿额为10万元,于2007年9月到检察机关投案。
受贿案件的判决,当然不能简单地以受贿额作比。这个发生在阳光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窝案,比起别的案件来,或许真是有特点的,所以全体缓刑也是说得出理由的。判决由不同法院作出,似乎更可见缓刑判决是多么公正。何况,现在数额达到天文数字的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了,这个窝案就查出来的情况看,真不是什么大案哩,倘非媒体多事,几乎没人想起它来。
一切都是可以有说道的,能够讲出一二三的,惟一的问题是,当低调的判决被人报道出来以后,人们会怎样调整自己对反腐败所持的期待。经济危机,正在变成一个大投资的机遇,无数的重大工程、更多的政府采购正在展开。几年以后,情况会怎样?
或许,人们早已调整好了心态,既习惯于腐败数额的翻新,也习惯于缓刑判决的出现。这种下挫的情绪,后果是什么呢?(刘洪波)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