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湖北省贯彻国家人事部调整和套改工资政策,暂停了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退休工资的奖励政策。由此,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我们认为,停止执行这项政策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
一、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是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配套政策,业已执行近30年。
近三十年来,作为国策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为实施计划生育国策,奖励和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和地方都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湖北省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这些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具有法律效力,应保持其连续性和严肃性。
二、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退休工资的政策,是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庄严承诺,许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政策颁布初期是领不到钱的,必须等到退休时才能兑付。如果到了退休不能兑现,势必会影响到法规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大为增强,独生子女父母在我国人口发展的关键时期,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使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和规模能够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少生4亿人口,为国家节省了巨额的社会公共支出,减轻了国家负担,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们理应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国家和地方财力也完全有能力兑现对公民的承诺。
因此建议,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奖励政策不能停止执行。停了的要迅速恢复,而且还要不断扩大和规范,做到全覆盖,对城镇非农户口中没有工作单位的无业居民的奖扶政策也要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扶政策一样并轨执行。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