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泰州市118位挂靠经营的出租车车主状告泰州市运管处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开庭。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关系到当地一百多位挂靠车主今后的“生存权”,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出租车更新换型方案起风波
陈丰来是这次原告方的代表。
2007年10月,泰州市交通局出台泰州出租汽车更新换型方案,强制取消出租车挂靠。原挂靠的出租车主需从各出租汽车公司租赁汽车,除缴纳5万元保证金外,每月还需上缴4180元的管理费。
“这简直就是空手套白狼嘛!”陈丰来气愤地说,当初,他们这些人中有的是花大价钱从上家手中购买了出租车后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的(注:当时车价是10至11万元,而挂靠车主要花16至17万元才能拿到车上路营运),有的是自己掏钱买车后,再花数万元不等的价钱,购买出租汽车公司转卖的营运证后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而现在的状况是,他们这些挂靠的出租车主如果要继续开出租的话,就必须乖乖地缴纳5万元保证金,再加每月高额的管理费。陈丰来算了算说,这样一来,他们夫妻每月只有1500元左右的进账,“基本上就算白忙活了。”
据陈丰来介绍,目前泰州有七百多辆出租车,前几年,挂靠的出租车就占了一半之多,现在仅剩下一百多辆。这些现存的挂靠出租车车主,都是在2001年后跟租汽车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满8年营运期后可继续挂靠营运。眼下,泰州市交通局的一纸行政命令,就让他们这些人面临着要么“乖乖听话”,要么不干的两难选择。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屡遭拒绝
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2008年6月26日,一百多位挂靠的出租车主经讨论,108位车主经签名推举陈丰来为代表,向泰州市交通局提交书面的《关于筹备成立泰州市个体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报告》。2008年8月12日,泰州市交通局以当地尚无个体性质出租车为由,作出了不同意申请的答复。8月18日,车主们再次提交书面申请,9月12日,泰州市交通局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2000)150号文以及2007年10月25日下发的《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出租车更新换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都明确出租汽车不得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因此出租车挂靠经营主体的身份不合法为由,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以及民法相符原则,作出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的答复。
对于这个理由,陈丰来说,2000年9月,市政府出台出租汽车车型更新换代的要求,加之政府允许民间资本准入,泰州市出租汽车业开始走向公司化经营。当时,泰州市交通局借机强行要求第一代个体单干车主挂靠到某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否则就取消他们升级换代后的营运证。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第一代个体单干车主只有挂靠公司。现在交通局却说他们的身份不合法,这不明显是在说瞎话嘛!
陈丰来告诉记者,他们这一百多位车主与汽车出租公司的挂靠协议都将在今年内陆续到期,目前有10位协议到期的车主因为不愿交高额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已经停运在家。一些2007年底配合执行更换新车的驾驶员,上缴的费用为每月4180元,比原来的500元管理费多出3500多元。而2008年更换的车辆,部分驾驶员则每月要缴4280元。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无果,无奈之下才选择了打这场行政官司。而对于自己的出路问题,陈丰来说,要是官司打不赢,只能另谋生路了。
开庭现场来了数十防暴警察
3月19日上午,此案在泰州市海陵区法院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丰来等挂靠车主相约开庭那天一起去庭审现场听一听。可当他们赶到法院后,才发现事情并非他们想像的那么简单。
当天上午8:30,陈丰来和另几位挂靠车主来到海陵区法院门外,发现法院门前一字排开站了十多位身着制服的警察,法院大院内还有三十多名头戴钢盔的防暴警察。前来参加庭审的一位挂靠车主见此情景,禁不住轻声嘀咕了一句:“这是开庭,又不是打架,至于要来那么多警察嘛!”当天,数十位准备前来旁听的挂靠车主未能获准进入法庭,海陵区法院对此的解释是:“13法庭很小,坐不下那么多人。”车主们对此大呼不解:“法院明知今天来旁听的人很多,偏偏安排了只有20多个旁听席位的13法庭,这是明摆着不让我们旁听嘛,这可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啊!”离开庭还有十多分钟时,原告陈丰来的代理律师两次向审判长提出,请求换一个大一点的法庭,得到的答复是:“这是法院的事,不是你考虑的!”
据了解,本案的原告在起诉时是以泰州市交通局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合议庭认为,原告诉讼的被告应当是泰州市运管处,因此要求原告予以变更被告,原告在保留原诉讼意见的情况下予以了变更。但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申请筹备挂靠车主协会的预审业务主管单位应为泰州市交通局,且原告申请报告亦是向泰州市交通局提出的,虽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的是泰州市运管处,但此答复是泰州市运管处越权之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泰州市交通局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应依法仍将泰州市交通局作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被告称挂靠车主身份不合法
上午9:15,此案正式开庭审理。被告泰州市运管处的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了答辩意见,其主要观点是:(1)原告所持出租汽车登记车主分别为泰州市5家出租汽车公司而非原告,据此原告不具备车主身份,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合;(2)被告泰州市运管处对陈丰来等人的请求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告知义务;(3)被告的答复是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民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恰当。
被告在诉讼答辩状中还提出:泰州市政府办公室(2000)150号文以及2007年10月25日下发的《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出租车更新换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都明确出租汽车不得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因此原告出租车挂靠经营主体的身份不合法,且原告挂靠出租车两年内将陆续报废,届时出租车挂靠经营车主这个群体也将不存在,故其不同意原告申请是有理由的。
而由118位车主组成的原告认为,被告泰州市运管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被告作出的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出租车挂靠经营车主(司机)协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理应予以撤销,并应依法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律师辩称被告行政行为越权
原告代理律师杨军认为,原告作为出租车挂靠经营车主的身份不容否定,因为出租汽车是他们自己出钱购买而登记于各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的,这一基本的法律事实不容抹杀!被告认为原告出租车挂靠经营主体的身份不合法实属荒谬,《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的多样性,我国法律法规从没有否定出租汽车挂靠经营的合法性。按被告逻辑,泰州市从2000年开始出租汽车就不能挂靠经营,那么为什么在泰州市还有原告这么多挂靠车主?被告对这些挂靠出租汽车发放了营运证是不是也是违法发证?
本案既为政诉讼,依法即是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被告2008年9月12日作出的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泰州市出租汽车挂靠经营车主(司机)协会”的行为明显违法,是超越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被告依法仅为道路运输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即执行机构),而不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能有权行使行政许可预先审查权的主管部门。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在泰州市筹备成立车主协会,该事项就其性质看,不是被告份内的具体业务事项,被告至开庭也未拿出其具体业务事项包含审查协会等社会团体筹备的依据。
此外,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泰州市出租汽车挂靠经营车主(司机)协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法律依据。据此,被告违法作出的不同意原告筹备车主协会的具体行为依法理应予以撤销,原告的合法诉求应得到支持。
当天,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审理情况。
记者 丁玲 实习生 李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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