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6 04:10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太原市中院公布三起职务犯罪案审理结果 本报3月25日讯(记者曹秀娟)今天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宣判的3起职务犯罪案的审理情况。
田敏、李韶宇和王秋云3人因职务犯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判处10年及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田敏原系太原市金星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年被晋洋保健品有限公司聘用为业务员。法院审理认为,田敏以晋洋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生铁购销合同后,办理生铁业务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用于购买生铁的50万元私自转入金星公司后非法占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2008年12月11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以田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其违法所得的50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韶宇原系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处长。法院审理查明,李韶宇担任省经贸委贸易市场处副处长期间,主要负责焦炭出口管理、焦炭出口配额的管理、分配等工作。2003年12月27日,宋建平为感谢李韶宇对其公司工作上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并提出下一步为该单位争取优惠政策批单出口配额,在北京王府饭店送给李韶宇41万元。阳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韶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9年1月19日,判处李韶宇有期徒刑10年。没收李韶宇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及孳息。
被告人王秋云原系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离石区公安局局长。2007年8月因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罪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9月13日被逮捕。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6年12月,因调整工作岗位,王秋云收受离石区4名公安干警共计3.5万元。2002年中秋节及2006年,王秋云分别收受两名案件当事人1万元和5万。阳曲县人民法院以王秋云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没收王秋云非法所得的人民币9.5万元。
宣判后,上述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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