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
丁英华
在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用三个“着力”反映了全国检察机关一年来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情况。“着力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着力服务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着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个“着力”各有侧重,清晰地表达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总体部署;同时,三个“着力”又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立体网络。
着力查办大案要案,是符合法治规律的科学选择。现代社会中,国家的司法资源有限,受到历史、经济与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着力查办大案要案,其实质是将有限的资源着重分配于解决问题的主要矛盾,将现有的职务犯罪侦防力量集中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以及性质恶劣的各类大案要案中,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这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正确选择。
不同的犯罪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是不同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自然也不应平均用力,而应突出重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着力抓好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办,不仅可以让罪行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以实际行动向全社会昭示了国家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鼓舞人民群众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坚持查办大案要案,在完善职务犯罪治理的法制建设、密织法网的同时,准确把握司法资源的投入重点,提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发现与惩处比率,可以有效地影响潜在职务犯罪人的决策行为,有利于降低职务犯罪治理的立法与司法制度损耗,实现职务犯罪治理的良好效果。
着力服务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职务犯罪侦防工作的宗旨所系。职务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机能,也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开展好职务犯罪的查办与预防工作,具有事关全局的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需要公平、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需要尽职、廉洁的干部队伍,需要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行动的认可与支持。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严格查办与积极预防。
在我国新时期的发展进程中,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查办与预防是从逆向的角度发挥服务大局的功能。让检察机关有效介入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提供制度性保障,服务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权的目的所在、宗旨所系,也决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微观环境上,应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治理的法律制度、密织法网,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在宏观环境上,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的发育程度,探索出符合发展要求的职务犯罪治理对策,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机能,鼓励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恪守职业准则,营造出高效、守法、可信赖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
着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在职务犯罪与治理的博弈关系中,国家机关尤其是职务犯罪侦防机关的反应,对于治理职务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反应的前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对于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国家整体刑事政策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预防工作的进程与效率还将直接影响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态势。
在与犯罪斗争的历史进程中,从惩罚向预防的转变是人类认识的巨大进步,是刑事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标志。如果说惩罚犯罪是基于报复的心理需求而不是针对犯罪产生原因的非理性的选择,那么,预防则是基于减少犯罪的社会效果需求而直接针对犯罪产生原因的理性选择。当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针对各类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原因,查找漏洞,与相关国家机关密切配合,强化职务行为的监管力度,压缩潜在职务犯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生存空间,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路径。良医治未病,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是从根源上治理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