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5日讯(记者刘常俭)我省自去年开始试行的生态补偿金制度有望法制化。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中,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有关条款。
据了解,为有效治理子牙河流域的环境污染,我省2008年初在该流域试行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即“水质超标,扣地方财政的钱”,以此作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去年9月,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
进行初审时提出,建立“生态补偿金”制度可以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这一做法应该予以法制化。为此,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第二十二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地区,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要积极推进位于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上游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石油化工、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