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程正方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案情简述张某以前是我男友,后来分手。从2008年12月开始,他多次用手机给我发送淫秽短信,内容不堪入目,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我曾电话警告张某停止上述行为,但毫无作用。今年2月我就此事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传唤了张某,并制作笔录,他对此事予以认可。直到现在他还一直对我进行骚扰,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潘强、程正方律师评析:根据您所陈述的事实,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性骚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上事实您可以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停止短信骚扰、赔礼道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您在去法院前先准备以下证据:1、手机短信的内容;2、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的笔录。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因被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所办过的类似的案例中曾有过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案例。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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