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初级法院26日审结一宗学童欺凌事件,一名女生疑被四名女同学虐打,并用手机拍下全过程。法庭重判案中唯一达刑事归责年龄的女被告梁超英(译音)加重伤人、抢劫及恐吓罪名成立,三项控罪合并判处监禁2年3个月,缓刑3年,其间强制性接受社工跟进辅导。
法官严词告诫被告的行为对社会及受害人身心俱带来负面影响,希望她在该案中吸取教训,别再重蹈覆辙。
案件早前聆讯,女被告梁超英承认伤人的指控,但否认抢事主的手提电话。法庭经综合被告、受害人、有份参与伤人的未成年少女口供,分析呈堂的录像片段、受害人验伤报告等证物,确认梁某触犯被指控的事宜。
梁某以殴打他人为乐,并以威吓手法阻止受害人报警,虽然她犯案时才16岁,但不具备特别减刑情节,予以重判,但考虑她触犯该案时仍属初犯,法庭希望仅以缓刑作阻吓已达刑罚目的。
为让被告重新纳入社会,获缓刑的被告须接受社工辅导。法官提醒梁某:“法庭再给你一次机会,缓刑期内接受社工跟进,如果你好像以前那样不见社工,或不遵守社工所订的规条,下次再在庭上见,你将会被带至监狱服刑。”已非初犯的梁某由父亲陪同上庭,闻判时神情紧张,更不时低头。当她得知获缓刑时,忍不住流泪哭泣。
判词中提到,事发时受害人被被告梁超英及三名未成年少女带至一偏僻处,被人轮流虐打,有人更以手提电话的摄录功能拍摄整个过程。片段中受害人受尽凌辱,情节如同黑社会影片中帮派施以“家法”。被告打人后更出言恐吓,倘若受害人报警将对之不利。
事件中,用手机拍下受害人被虐打过程的青年,本被控以一项不法录制品照片罪,幸获事主家人撤诉免留案底。他早前以控方证人身份作供时承认,应被告要求将殴打事主过程拍下。三名有份参与伤人的未成年少女表示,事发时与被告围殴事主,并以暴力抢去属于事主的手提电话,变卖平分款项。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