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潘从武
“真没想到,我这把老骨头还有机会获得监狱假释,可以和家人一起度过人生最后的日子!”宁夏银川监狱81岁的服刑人员杨某走出监狱的那一刻老泪纵横。
近日,宁夏全区五所监狱中近百名和杨某一样的老病残服刑人员一次性集中被获准假释。
“这一做法,在以前是"不敢想象"的,这应当得益于检察机关的一份建议。”宁夏自治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工作人员陈宏涛3月27日向记者介绍说。
课题老病残罪犯仍在服刑
据记者了解,去年年初,刚上任的宁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宁萍到银川监狱熟悉情况时,看到难忘的一幕:一名白发老年服刑人员,拄着拐杖在高度戒备的监区内活动。这名服刑人员已81岁,16年前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生活都快难以自理的服刑人员仍在服刑,让杨宁萍内心难以平静。如何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是一个很现实的话题。
此后,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银川监狱和宁夏女子监狱内服刑的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年龄、数量、性别、犯罪类型、健康状况等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结果显示,此类服刑人员中连续两年以上未减过刑的有117人,占在押老病残服刑人员的46.06%;连续3年以上未减过刑的有61人,占此类服刑人员的24.02%。如:银川监狱81岁的服刑人员杨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已16年7个月,因患高血压多年,很难获得减刑分,近13年未减过刑;宁夏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吕某,35岁,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实际服刑已6年6个月,因腰椎骨折多年,双下肢麻木无力,不能独立行走,需要人搀扶照顾,因该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无法获得减刑假释,连续3年未减过刑。
解析应当作出较宽缓规定
3月22日,曾是该课题组成员的陈宏涛告诉记者,经过调研分析后,课题组认为,对老病残罪犯,尤其是老年罪犯处以重刑,一般人会觉得刑罚过于残酷,甚至会使普通民众对现行法律产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那么,对于老病残服刑人员,能否考虑归类关押,为其提供适宜改造的环境。在刑罚执行方式上,能否考虑符合一定条件者转为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假释必须执行一半以上刑罚,判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10年有期徒刑。而对于老年服刑人员,由于其身体素质差、剩余生命有限,这种规定实际上只是一种象征意义。课题组认为,应对老病残服刑人员作出一些较为宽缓的规定,如规定老病残服刑人员可以假释的,低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执行,对于老病残服刑人员减刑的幅度也应进一步增大。
对有重疾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建议尽可能采取保外就医;对犯罪虽重,但经过改造其人身危害性已经消失的,除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应积极建议予以假释,使假释的适用经常化;对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或举报有功、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其他情形的,应建议减刑。
同时,还可以推行社区矫正,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答题假释建议促成规范办法出台
随后,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将建议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得到了认可。去年年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宁夏监狱提请和办理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采纳了上前城地区检察院的建议。办法中专门就“老病残、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作了规定:老病残罪犯是指在监狱内服刑的老年服刑人员、患病服刑人员和残疾服刑人员。老年服刑人员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服刑人员。对无行为意识能力的精神病犯、完全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病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龄犯,符合条件就可以申报减刑。对生活不能自理,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并且丧失作案能力的老病残服刑人员,可以申报假释。
办法出台后,老病残服刑人员的假释有了法律和政策依据。于是,也就有了宁夏全区五所监狱中近百名老病残服刑人员被一次性集中获准假释之事。
本报银川3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