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证制度去年8月正式实施,实施多年的暂住证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资料图片) |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交审议
■新快报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
实施十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将作重大改动。昨日,《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从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的改变是此次变动的核心内容,而法规标题中“服务”两字的增加则突出了新法规的服务精神。
制度或变
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此次的《修订草案》围绕五个转变进行修订:一是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二是从“管人”到“管事”的转变;三是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四是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五是从管理到提供服务的转变。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员的社会氛围。
定义或变
省内跨市县居住不算流动人员
此次修订对流动人员的定义作了适当调整。原条例对流动人员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现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郑东解释说,上述修改考虑的是当前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如继续将省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定为流动人员,不符合当前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
发证范围或变
16—60周岁流动人员发居住证
为了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修订草案》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现行《条例》规定实行“暂住证”制度,《修订草案》确立了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修订草案》还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现行《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修订草案》则规定对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是有四种情形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分别是: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延期手续住宿登记的。
另外,现行《条例》规定“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修订草案》则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收费标准或变
首次办居住证免费换领要交费
《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关于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时的收费标准: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或者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同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流动人员声音
暂住变居住更有归属感
对于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少流动人员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欣喜。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小张表示,作为一名外来流动人员,自己常常觉得没有归属感,虽然有了工作,但很多方面的待遇与当地人相比都差了一大截。而《修订草案》此次对于流动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
对于五岁的儿子希望明年能在广州上小学的王先生来说,最为关注的无疑是《修订草案》中关于流动人员子女入学的规定。对于“居住满五年”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规定,王先生希望年限能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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