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国礼)陈女士乘坐地铁时在建国门站跌下站台,被进站车辆撞伤头部致昏迷。陈女士认为是地铁车灯晃眼导致她跌落站台,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据陈女士称,今年1月14日早上7点,她上班途中在建国门地铁站等车。
正当她向涵洞内瞭望时,一辆列车驶来,车灯晃眼,导致她不慎跌落站台。进站车辆撞到她的头部造成昏迷。事后,地铁工作人员虽然将她送往医院,但既没有支付医疗费,也没有看望。陈女士表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应对地铁运营中发生的致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她要求地铁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庭上,地铁公司代理人对此反驳说,事发时地铁列车正在进站,陈女士在没有外界影响下掉下站台并致伤。列车当时虽然已经有两节车厢进站,但事发后立即停了下来,并耽误了16分钟,影响了6个班次的列车正常运行。陈女士受伤是因其自身重大过失所致,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在法庭上,法官宣读了警方的调查笔录。据一位乘客称,当时看见一名女子右脚迈过黄线。列车进站了,女子也跳了下去,卧在轨道中间,地铁从她的位置开过去3节车厢才停下来。列车驾驶员接受调查时称,事发前列车离站台10余米时,发现站台上一名女子身体已明显越过安全线,朝列车方向观望。列车员鸣笛警示,该女子退回安全线。当列车距离站台4米时,女子半蹲着跳下站台,周围并没有什么人。他们紧急制动,将列车停下。
对于证人的笔录,陈女士的代理人称,陈女士是被灯光晃了眼失去意识掉下站台的,并非自己跳下去的。从陈女士的家庭和工作情况来看,陈女士没有自杀动机。
当天,此案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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