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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秦大军,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多年执业经验,执业领域涉及房地产、金融、公司、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多方面的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良好的执业素质。
杨新跃摄
问:自己的一个亲属年事已高,一生中积攒了一定的财富,由于最近身体一直不好,恐怕过世后遗产问题会引起争议,请问:《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是什么?哪些能继承?哪些不能继承?
律师诊断: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但是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则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继承遗产也应依法进行,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吕良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