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储皖中
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陆良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罚公交车超员一案再审近日审结,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判决。至此,历经两年零三个月,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城市公交车超员案,终于尘埃落定,判决再次表明:城市公交车没有超载特权。
2007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刘某驾驶云南陆良飞鹰公司的一辆由中型普通客车改装成的公交车,行至县城同乐大道老鹰红绿灯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次日下午4时15分,同一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同样的客车也因超载被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通知陈某15日内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1月18日,该大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对陈某罚款200元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随后,两名公交车司机不服处罚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维持了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一度引来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的媒体也纷纷介入,使公交车超员是否违法、该不该处罚成为社会争论的热点。
该案一审、二审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公交车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对象。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和第90条只适用于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而不适用于城市公交车。被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对象是机动车辆,而城市公交车仍然是属于机动车辆,因而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告认为应当以国家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规定的每人0.125平方米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超员,被告认为只要超出了行车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就为超员。
两名司机不服终审判决,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1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院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抗诉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观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提高通行效率和方便群众,对城市公交车限载不符合立法本意,我国应优先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对城市公交车超载进行处罚,不符合我国国情。
而云南一位知名法学专家的看法则不同,他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因此,本法的立法前提是要确保交通安全,如果没有交通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提高通行效率和方便群众。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公交车完全应当遵守本法,并应当因其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果因超载造成车厢内众多人群相互碰撞、挤压,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等,将会对乘客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将会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事实上,由于公交车载客太多而造成的种种问题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这位专家表示,对公交车超载进行处罚,限制公交车载客人数,不仅是监督公交司机合法行车,亦体现了我们在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时对人的尊重;因此,绝不应该以公交车能提高城市通行效率为由而忽视乘客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