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0日讯记者韩乐悟春季是一些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最佳季节,农业部近日颁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的种质和质量等提出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增殖放流是向公共水体人工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主动增殖资源的过程。此举意在有效减缓资源数量减少、资源质量下降等水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的趋势。2007至2008年全国累计投入增殖放流资金5.7亿元,放流苗种数量392亿尾,放流水域涵盖了近海海域及内陆重要江河湖泊,增殖对象包括鱼虾蟹贝等重要水产苗种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根据我国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