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金被挪用或滥用、违背民意的形象工程、奢侈浪费的职务消费、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凡此种种,都与财政不透明、缺乏公众和制度监督密切相关。在当前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各级政府拟动用巨资刺激经济之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财政信息的公开尤为迫切——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发出这一疾呼,传达了人民对政府的殷切期待。
我国财政透明度仍处于低水平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但目前财政透明度离保障人民知情权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对我国31个省级政府财政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在这项研究所指定的113项调查信息中,公众能获得的信息平均为22项,不到所调查信息的1/5。也就是说,如果以100分为满分的话,从公民层面来看,31个省级财政的透明度得分仅为20分。与此同时,该项目组也向各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发出调查函,用同样的调查指标,了解作为预算审批和监督的立法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知晓他们履职所必需的财政信息。结果令人意外,从反馈的调查表来看,各省人大财经委所能获得的财政信息的平均状况与普通公民几乎不相上下。
该中心主任、全国政协委员蒋洪对半月谈记者说,该项研究还只是考察财政信息的可获得性,既没有涉及这些信息的规范性、可靠性与及时性,也没有过多涉及信息细节。即便按最起码的标准来衡量,我国财政透明度也处在低水平上。
财政不透明直接导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多年持续畸形扩张。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指出,当前,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已成为政府自身建设的突出问题。从1978年至2006年,财政支出中用于行政管理的费用增长143倍,年均增长19.4%,远高于同期年均10%左右的GDP增速,也超过年均13%左右的财政支出增速。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978年的4.71%上升到2006年的18.73%。
财政信息公开三大不足:不全面、不具体、不及时 拿到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后,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发现,今年的报告有了专业名词解释、图表,变得通俗、细致了。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姜玉泉说:“我原以为会很晦涩难懂,可是随便一翻,图表、例子什么都有,碰上了不懂的词还有解释,很容易读懂,这样举手表决时觉得更有把握了。”
变化固然可喜,但要达到预算监督的效果,目前的预算公开力度仍有待加大。蒋洪委员指出,目前我国财政信息公开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政府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全面。人民共同拥有并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的资金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包括三类:一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使用的资金;二是政府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资金;三是政府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资金,即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目前的情况是,第二、三类资金的有关信息尚无系统的政府报告制度,而第一类资金,政府只是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即预算内收支,另一部分作为预算外资金没有体现在政府的财政报告中。
其次,政府公布的财政信息不够具体。公布的财政信息通常是笼统的数字,缺乏明细资料,让人不能对该项支出的构成及其具体安排适当与否作出判断。政府的预算科目分为类、款、项、目、节5个层次,而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通常只反映到“类”,仅有部分反映到“款”。
第三,政府所提供的财政信息是滞后的。社会公众不能及时了解政府预算和决算,代表委员在短短几天会期中要作出认真审查显然力不从心,并且大量信息即使在事后很长时间也无从查找。
尽快修法,以防公开流于形式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表示,加快预算制度改革、推进预算公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财政部密切配合,正在推进预算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预算公开涉及很多数字口径和因素的说明,完全说清楚需要几十万字。要做到可能和可行,让大家看懂听懂,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要有一个逐步渐进完善的过程。
政府财政信息的公开必须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代表委员呼吁,当前应切实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和财政透明度作为向各级政府问责的一项重要内容。迟福林建议,应建立各级人大对行政成本监督约束的常态机制,逐步细化、规范和完善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政府预算,加大对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蒋洪委员建议尽快修订预算法,因为现行预算法没有对财政信息的公开做出明确规定,公众的社会监督无从谈起,人大的审批和监督能力受到极大制约。为此应在修订时明确规定以下内容:财政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民及各级人大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财政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记录、收集和整理信息,主动地或者应要求地向前者提供财政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财政信息的披露应覆盖所有公共基金;财政信息应包括各类公共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
不容回避的是,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现行保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形成了一定的冲突。要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就必须对这些法规进行适当修订。
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按照这一要求,财政收支信息应在主动公开之列。然而,现行保密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国家和县以上各级财政的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年度财政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属于国家秘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年度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均属于机密级事项;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于是,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现行保密法和相关规定,就成了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而且在这种冲突中,前者受制于后者。有些委员认为,这一状况与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相矛盾的,必须对保密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原则性修改,否则,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将会流于形式。(许小丹)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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