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长时间延迟缴纳罚款,就造成了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在此之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