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开始,随着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曾经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交通罚款高额滞纳金将正式被丢到“爪哇国”,成为历史的尘埃。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亮点频现,其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罚款区区百元而交滞纳金上万的现象再也不会出现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3月3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交警人性化执法的精神。
天价滞纳金曾令人瞠目结舌 有关于交通罚款出现高额滞纳金的情况,近些年来不断见诸报端。
2008年10月9日16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与花园路交叉路口,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一辆超载的自卸车,交警查看自卸车驾驶员邱某驾驶证时发现,邱某驾驶证年审记录到2005年6月。3年来,邱某因交通违法被查处126次,其中有74次交通违法罚款4060元,按照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粗略估计罚款加滞纳金共计8万余元。
2008年12月15日,徐某到吉林市交警支队对驾驶证进行年检,拿到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信息通知单时,徐某瞠目结舌,罚款金额加滞纳金合计44725元。原来,3年前,徐某替老板开车往长春送货,“当时确实有违法,可现在一下子翻了不知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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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设定滞纳金是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的一种惩处,然而,由于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