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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哈尔滨6名警察涉嫌打死大学生 > 林松岭案消息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存五大悬疑 死刑是否可能?

从左至右依次为被告人杨森、刘力男、齐新接受审判

  2008年10月11日晚,哈尔滨。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宴请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峰,同时邀请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 参加。饭后,6人来到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杨森和林松岭等人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松岭死亡。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显示,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3月24日,本案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来自社会各界的近500人参加了旁听,人们期待着庭审过后,案情能够真相大白,重重疑团得到破解。

  经过两天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合议庭表示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择日宣判。

  悬疑之一:齐新是否踢过林松岭头部?

  摄像头摄下的糖果酒吧室内的视频被当庭播放,一个身着黑色风衣的男子从楼梯冲上来参与斗殴,他就是林松岭。视频资料显示,很快林松岭不知被谁推下楼梯,但是跌下楼梯的林松岭没有丝毫停顿,又立刻冲上楼梯,加入战团。此时,齐新和刘力男还没加入这场混战。

  随后的画面显示,林松岭和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将其打倒,后被栾(与齐新等人同来)拉开。当齐新边打电话边从酒吧走出来,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在齐新躲避过程中,杨森和林松岭继续追打齐新,并在酒吧门口左侧的拐弯处将齐新打倒。

  画面播放到这里时,齐新和杨森的陈述出现了第一次分歧。杨森说:“当时,他(齐新)走出来的时候对我们说"小x崽子,你们等着",听到他说这句话我们才去打他的。”齐新说:“我当时正在打电话报警,我对他们说"我们是警察,你们别跑"。”

  但检察机关调取的当时齐新的电话记录显示,整个案发过程当中齐新并没有报警的电话记录。

  此后的视听资料显示,林松岭穿过围在齐新身边的众人,左手持水泥块,右手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二拳。随后,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松岭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画面到此时由于距离摄像头较远,已经模糊不清。在哈尔滨市检察院给记者提供的起诉书上写道: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林松岭当场死亡。

  除了承认围住林松岭后踢的那一脚是为了踢掉林松岭手中的水泥块外,齐新对于起诉书上“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的描述并不承认。“那在(摄像头拍下的)画面上为何会出现一个上下晃动的影子?”对于公诉人的提问,齐新对法庭说:“我是在被杨森和林松岭的殴打过程中扭伤了腿。当时很不舒服,只是活动一下腿。而且我一直站在林松岭腿部的位置,不可能踢到他的头。”

  不过当时压在林松岭身上,与林松岭厮打的刘力男却对法庭说:“跟着我过来的齐新站在林的头部位置,踢了林三四脚,后来栾奡过来把我给拉了起来,起身的时候,齐新还踢了林一脚。”

  齐新的辩护律师于逸生也提出,齐新边打电话边从酒吧出来后,遭到林松岭手持水泥块击打,并在酒吧门外拐角处再次被打,其间身体多处受伤,是案件的受害人。虽然齐新追至林松岭倒地处附近,但此时齐新头部、膝部已经受伤,身体所处位置仅在林松岭腿部,不具备踢林头部的条件。

  悬疑之二:林松岭是自己撞死的?

  对于林松岭的死亡,于逸生在法庭上抛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林松岭是自己撞死的。

  在法庭质证阶段,于逸生请求法庭播放了自己手中的一份现场录像,与检察机关播放的视频一样,不同之处在于逸生出示的这个视频中被加上一些醒目的白色标注。这些标注是林松岭在糖果酒吧内十几秒的打斗过程中几次倒地的情景。

  于逸生根据录像指出,林松岭在打斗过程中曾经有数次下蹲的姿势:林松岭靠在暖气片上,手扶大腿,保持这一姿势10秒钟时间;林松岭由吴琼搀扶垂头走出了酒吧;林松岭捡拾水泥块,然后有两次下蹲,维持了数秒的时间。

  于逸生说:“在双方厮打开始的时候,林松岭已经进入酒吧内,对于外面的混战孰是孰非,他并不知情,然而与刚开始时毫不犹豫冲上楼梯,加入混战的情形相比,林松岭的几次下蹲显然不正常。”

  据此,在法庭辩论阶段,于逸生得出判断———林松岭在打斗的过程中,已经因为众人的推搡导致头部撞在水泥窗台、电闸箱、桌子等钝性物体上;其后,他在跑向地铁护栏时,又因为摔倒而撞在了地铁的铁质护栏上,因此造成蛛网膜内下腔出血死亡。同时,于逸生请求法院对自己的判断找专业的机构进行论证。

  对于逸生的说法,公诉人进行了反驳:“齐新辩护人的解读是自己的主观想象,并且试图误导法庭以及旁听群众。”

  当时距离林松岭最近的刘力男,在接受哈尔滨市检察院接受讯问时说,他并没有看到林松岭撞到地铁的铁质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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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当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容纳500人的一号审判大庭座无虚席

  悬疑之三:死亡是否和饮酒有关?

  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毒检字第4739号检验报告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林松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3mg/mL。

  记者查阅了相关标准,一般醉酒标准是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0.20—0.80mg/mL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0.80mg/mL以上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刘力男的辩护人王文明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鉴定结论认定林松岭酒精含量为0.13mg/mL,但对于酒与造成林松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关系,法医并没有作出任何论证,这是一个疏漏,我认为这个鉴定是不科学的。”

  记者在王文明律师的卷宗中看到了这样一些记录:

  吴琼:我就知道林松岭喝了两瓶啤酒,我知道林松岭不能喝酒,以前在吃饭的时候,林松岭不怎么喝酒,因为他喝完酒脸红。

  车亮:(林松岭)喝了不到两瓶啤酒。我给他拿的啤酒。

  潘兴:(林松岭喝了)能有两瓶啤酒,他喝到两瓶我们就都不让他喝了。因为他喝酒脸红,而且特别红。

  杨森:林松岭不能喝酒……他喝一杯酒脸就红,身上也红。

  王文明律师对记者说:“录像中,10分04秒,林松岭发现打仗,没有丝毫停留立即冲了上去;10分08秒,被打到楼下后,毫不停留,又冲了上去,拳脚相加。从录像上看林松岭的行为,他的暴怒超乎寻常。对于他来讲,这场纠纷开始的时候,他并不知情,但他的表现却是"决一生死"的气势,可见其亢奋到了极点,是什么原因让他这样呢?我觉得在找不到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他的情绪由于酒精的作用而亢奋到了极点。而且在11分28秒的时候,林松岭脱掉外面的风衣,我查了那天的气温,当天晚上10点的温度是6度,11点是5.2度,在场的十几个人谁都没脱,就他自己脱了,这也不能排除酒精在他体内的巨大作用。”

  “一半的醉酒标准,对于滴酒不沾的人,标准太高了;对于喝一箱都不醉的人,标准显然又太低了。标准相同,如果载体不同,那么结果也就必然不同。”显然,对于林松岭尸体的法医鉴定,王文明律师并不认可。

  在法院开庭时,王文明律师曾问过出庭的鉴定专家,醉酒与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是否存在相关联系,但是鉴定专家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回答。

  悬疑之四:齐新、刘力男是职务行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松岭家人聘请的刘萍律师却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对齐新、刘力男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刘萍说:“林松岭当时的状态,现场的其他人都已经看出(林松岭)不行了,都知道要林的同学赶紧打120,作为警察,他们更应当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击打的部位,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我们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齐新、刘力男的刑事责任。”

  针对刘萍的意见,王文明在法庭上说:“刘力男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警察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刘试图不让打人者林松岭离开现场,林跑开时,他去追也是在履行警察的职责。”

  庭审结束后,王文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你注意一下两人的身高,林松岭1米90,刘力男1米72,两人相差18公分。如果刘力男想要殴打林,显然用脚更容易对付倒在地上的林,但是当时刘力男做出的却是压在林身上,由此可以判断,我的当事人只是想抓住林,不能让行凶者逃跑。”

  于逸生也表达了与王文明相似的观点,在法庭上,他说:“他(齐新)在5名同伴之后进入酒吧,对先前发生的争端并不知情,在事件中是一名受害者。从视频资料上看整个事件中,齐新虽然多次被打,但没有还手,表现出了高度忍让。看到林松岭逃跑,他不想让行凶者逃跑。”

  公诉人当庭反驳了职务行为的说法:“整个事件就不存在职务行为的前提,所以就谈不上是职务行为。”

  悬疑之五:死刑是否可能?

  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是否会判处死刑,这是双方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死者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称,他要求“以命抵命”,只要齐新或刘力男当中任何一人被处极刑,他就放弃对另一人的追诉。

  林家聘请的胡凤滨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不排除被告警察被判死刑的可能。

  而刘力男的律师王文明在庭审后乐观地表示:“死刑的可能已经被排除了。”他针对庭审情况作出这样的判断:第一,有自首情节;第二,对方亦有过错;第三,案件本身仍有诸多无法认定之处,比如究竟是谁、什么原因直接导致林松岭死亡;第四,无论是齐还是刘,都没有达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更详细报道见将于4月5日出版的《方圆法治》杂志)

  2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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