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受贿84万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昔日的公安局局长、防暴支队支队长,却擅自购买近25吨炸药卖给矿老板,创下了“公安局里卖炸药”的纪录,且在短短一年里受贿84万元!昨天获悉,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这名大胆的防暴支队前支队长有期徒刑18年。
前程无量 被刑事拘留 今年43岁的康天翔,曾担任彝良县公安局局长,在任期间亲自带队破获了诸多大案要案,因工作成绩突出,之后调任昭通市公安局防暴支队任支队长,同时他还是昭通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在大家眼中,他的仕途前程无量。
然而,2007年9月21日,昭通市公安局防暴支队支队长康天翔被刑事拘留。消息一传出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人们无法相信被奉为“保护神”的康天翔居然犯了法!
两大罪名 一审被判无期 昭通市检察院指控康天翔共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受贿罪。
昭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一审判决以康天翔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308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308万元。已追缴的赃款10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宣判后,康天翔不服,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康天翔承认买卖爆炸物的行为,但认为他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涉案的爆炸物品均用于合法生产,客观上未造成危害,不应构成犯罪;对于6起受贿事实中,他只认可其中的两起。
民间说法 公安局里卖炸药 昭通境内有诸多矿山,开矿免不了需要大量炸药,时任彝良县公安局局长的康天翔看准这一“商机”,做起了买卖炸药的“生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康天翔安排副局长梁益品、治安大队民警潘高福以昭通市铅锌矿的名义开出爆炸物品准购证、准运证,向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炸药24984千克、雷管75000枚、导火索75000米。当然,之前他们对各矿山业主所需民爆物品的数量进行了统计,买到这些爆炸物品后,他们沿途将这些炸药分卖给了彝良县的10余名矿山业主。
这一买一卖,在一个月里共获利70042.80元。除去相关支出外,彝良县公安局后勤科进账67200元。尽管康天翔声称他是为“公”,且这些炸药都用于合法生产。然而,这一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民间传出一种说法:“公安局在买卖炸药!”
据此,省高院认为,康天翔身为公安局局长,无视国家法律,违规安排、指使下属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鉴于出卖对象是合法矿山业主,实际用于生产,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减轻处罚。
捞取好处 一年受贿84万 康天翔除非法买卖炸药的问题外,还涉嫌非法收受贿赂,仅一年就受贿8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9月,康天翔收受邓某15万元;2005年,在康天翔任彝良县公安局局长审批炸药手续期间,李某某为了购买炸药方便,到康天翔的办公室送现金2万元;2006年底,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协商以矿山名义通过转账方式送给了康天翔10万元;2005年期间,康天翔收受龙某某7万元……
除被动收钱外,康天翔还“主动出击”。2005年底,康天翔以入股彝良县毛坪乡洛泽河水炉矿四号井为名向郑某某夫妇借款30万元,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这笔股金康天翔共获利21万元,在拿到矿井的分红后,康天翔归还了30万元借款,但剩下的20万元一直未归还。
据了解,案发后,康天翔退赔赃款105万元。
对此,省高院认为,康天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向被管理对象“借款”,共计金额84万元,构成受贿罪。但原判将康天翔“借”李某某夫妇的30万所生孳息21万作为受贿犯罪金额显属不当,只应计算本金,孳息21万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借款”归还应作为一个量刑的从轻情节来考虑。在受贿犯罪中,康天翔退回全部赃款,并依法追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悔罪态度好,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 原支队长获刑18年 云南省高级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康天翔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康天翔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但其中均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康天翔的上诉理由与查证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予以驳回,其辩护人提出康天翔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亦合法,但量刑失重。”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康天翔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308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308万元;已追缴的赃款10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都市时报首席记者段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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