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一辆警车行驶时从车窗抛出空饭盒等杂物,正巧被河南信阳市委书记王铁看到。为了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上班时间,王铁让车上的工作人员记下了警车的车牌号。当天上午,信阳市公安局获悉情况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给予当事民警停发当月出勤补助、责令写出深刻检查的处理;对协管员扣除当月工资并辞退。
(《东方今报》4月1日)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虽然具体“操作”扔垃圾的是协管员,但显而易见,协管员并不是唯一的“罪魁祸首”。警方人员当街扔垃圾,不仅违背公德、破坏环境,还损害了警权力机关形象,对于这种行为进行惩处,非常必要。然而,新闻中信阳市公安机关对于此事的处理却令人感到“堵得慌”:扔垃圾不对,但至于要开除了之吗?更重要的是,同样的违纪,何以民警只是扣发补助、写写检查,而协管员却要连扣工资带辞退?
这样的事情其实并不新鲜,也几乎在我们的意料之中。回过头来想想,在很多公共事件中,只要有临时人员参与,临时人员要么会成为顶缸的“替罪羊”,要么会受到不同等的处罚。体制内的在编人员与体制外的临时人员,同工不同酬,“同罪也不同罚”,这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似乎,临时人员之所以是“临时人员”,临时而来、“临时”而去也是基本特征之一。如此,会不会侵犯到临时人员的合法权益姑且不论,这里我想说的是:这样“看人下菜碟儿”的处罚失去了公平的基本原则,毫无作用也毫无价值。
行文至此,我还想做如此假设:假如看见警车里向外扔垃圾的不是市委书记,而是来自于一个普通市民的举报,警方的处理能如此迅速、如此严厉吗?显然不能。最起码,即便是此次被辞退的“临时人员”也不会有失去工作之忧。从这个角度看,这般处罚还带有相当程度的权力意志和情绪化——领导不高兴了,必须要严惩;老百姓举报了,不拿当回事儿;内部人发现了,或许就一笑了之了。
处罚是相对于制度而言的,或者说,处罚是对于制度的一种保障手段,处罚不是目的,促动当事人引以为鉴遵从制度才是目的。因而,该不该处罚、怎样处罚,都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岂能把行政处罚当成弹性十足的橡皮泥,想怎么揉捏就怎么揉捏?单以此事而言,表面上看去,受到“揉捏”的是受到不公处罚的协管员,而实际上,被践踏和“揉捏”的是附着在制度体系中的处罚手段。
所以说,这样一起事件所折射出的,“临时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只是表象,真正值得反思的深层次东西是,在某些地方,制度性的处罚手段沦为了“通权达变”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或者应付上级,或者敷衍社会,不要说辞退一个协管员,只要有“需要”,辞退一个民警也都是“正常”的。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