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人民银行、银监会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召开会议,研究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主持会议并讲话。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公安部、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联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苏宁指出,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银行卡产业获得很大发展。全国发卡量已达1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18万家,POS机185万台,ATM17万台,剔除批发性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25%。银行卡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其作用和影响已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老百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案件实施过程更为隐蔽,手法不断翻新,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ATM资金诈骗、短信和电话转账等风险案件日益增加,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造成威胁,成为制约银行卡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苏宁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银行卡发展、普及以及安全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银行卡领域频繁发生的风险案件,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找风险漏洞,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力的综合措施,切实防范银行卡风险。
苏宁提出,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规范银行卡发卡管理。落实账户实名制是有效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条件,发卡银行应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积极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有效识别个人身份,对于未经核实的银行卡存量账户要做专门标识。信用卡发卡机构要核实申请人资信状况,严格授信额度管理,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要全面采用验证码,并积极推动发行统一标准的芯片卡,提高银行卡卡片安全防伪能力。加强对单位代办信用卡的管理,造成持卡人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以及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加强银行卡信息安全保障。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清算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系统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因防范不当造成持卡人信息泄露以及利用持卡人信息谋取利益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规范银行卡使用。加快实现对银行卡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功能,建立持卡人主体数据库和风险防控模型,加强对客户交易信息的分析、研判和风险预警。各发卡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积极支持、参与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开通该类业务须经持卡人申请并到柜台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是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风险管理,抑制不法分子利用终端机具实施伪卡盗刷、套现、欺诈案件的高发态势。收单机构要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审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建立特约商户交易信息数据库。完善收单协议,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风险教育。全面落实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管理责任。加强对非金融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对因外包服务机构过失而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外包协议进行追偿。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管理,实现对ATM交易的实时监控以及对非法侧录装置的自动报警。落实POS安全技术标准,加强POS密钥和参数的安全管理,确保“一机一密”;控制移动POS的安装范围,屏蔽移动POS商户SIM卡的漫游功能。中国银联要充分发挥银行卡跨行支付清算组织的优势和功能,建立防范银行卡风险的工作机制和互动平台,为会员机构对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是加强对银行卡市场的检查、监督。对于银行卡经营机构违反实名制、账户管理、反洗钱规定,造成案件和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六是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人民银行、银监机构要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和打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卡及贷款咨询类广告的规范管理以及对套现商户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法中介。
会议就银行卡发行、交易、使用和受理等环节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讨论。会议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尽快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打击银行卡犯罪,维护银行卡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银行卡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