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明明在自己手上,账户却莫名其妙地在东莞被刷了4700多元!昨日,广州市民廖小姐称,自己的信用卡在东莞被人盗刷,细看银行提供的消费单据,刷卡时她正在上班,而持卡人签名也变成“李强标”,并不是她本人的名字。
就此,廖小姐认为银行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方面表示,廖小姐要先填平卡债,之后查明是盗刷后再返还。
刷卡时间正在上班 据在广州天河区上班的白领廖小姐介绍,3月2日傍晚6时许,她突然收到短信称,其在东莞刷信用卡消费了4700多元,她仔细回想自己并没有这笔消费,遂与发卡银行交涉。后银行方面调出那张消费账单,上面显示是3月2日傍晚6时在东莞谢岗某百货商店消费4781元,上面的签名并不是她的名字,而是“李强标”。对此,廖小姐分析,很可能是有人克隆了她的信用卡盗刷,而且,根据消费账单上显示的时间,当时她正在单位上班,公司可提供打卡记录,绝对不可能在东莞。
对此,银行方面认为,卡债已经形成,必须偿还,否则要计息并影响信用,之后查明是盗刷后会返还款项。“明明不是我花的,凭什么要我来付?”对此,廖小姐很是不满,目前已向警方报案,但因涉案金额不高,未予立案。据悉,事后该卡还有两次在异地被刷,但由于该卡已被冻结交易没成功。
查到盗刷人再退钱 就此,记者昨日致电涉事银行客服部门,对方称无论是否本人刷卡消费,如今这些钱已经成为持卡人的欠款,若不还会计息并影响信用等级和额度。即便确实是被盗刷,也要等警方来处理,在追查到盗刷人后,再将钱退还给持卡人。另外,百货公司有责任的话,银行可向百货公司退单,成功的话也可以还款。
律师说法 卡被盗刷应是银行丢了钱 广州市经纶律师事务所吴义春律师认为,刷卡商家和发卡银行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他说,盗刷人的消费签名与持卡人签名不符,这证明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费时未尽审查和注意的义务。虽然盗刷人很可能是克隆原卡并换上新的签名,光看卡面签名是一致的,但作为银联系统,银行与刷卡商家的联网显然存在漏洞:一张银行卡的持卡人应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个持有人,两者的联网系统显然未对其进行识别。
另外,作为银行方面,其与储户构成储蓄存款合同,理应履行保管义务,并保证储户的使用安全。银行自己发放并予以维护管理的银行卡,居然能被他人克隆并正常使用,银行本身即存在失职,应对其技术漏洞负责。同时,根据双方的保管协议,储户的钱被银行保管,即便被盗刷或丢失,也应该是银行的钱丢了,而不是储户的钱丢了。(记者黄琼)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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