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卡盗刷:签名非持卡人本人
持卡人欠款:逾期不还要计利息
律师挺卡主:无过错不用还卡债
廖小姐2008年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消费记录和手机绑定,只要刷卡成功,马上有手机短信提示消费地点和金额。
今年3月2日18时刚过,正在广州天河北某写字楼上班的廖小姐收到一条短信,“您的信用卡*6900于3月2日18时01分消费人民币4781.00元”,这条即时通知短信让廖小姐吃惊不小,第一反应就是信用卡丢了,可当她翻看钱包时,“卡还在钱包里,也没有副卡”。
“好好的在广州上班怎么会有东莞刷卡的短信?”廖小姐随即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或许被克隆了。廖小姐告诉记者,她的信用卡信用额度是10000多元,自己已经刷了6000多元,加上被盗刷的近5000元,“正好刷爆”。次日,廖小姐联系开卡银行,客服将东莞某百货公司的信用卡消费单调出来,“卡号是我的”,廖小姐说,不过“签名栏写的是李某某,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
记者随后以普通持卡人的身份致电华夏银行客服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无论是否本人刷卡消费,现在这些钱已属于持卡人欠款,如果逾期不还的话要计算利息,还会影响信用额度和等级。如果事后查证确实不是持卡人本人刷卡消费,经公安机关追回款项或者银行退单成功后,都会将相关款项退还给持卡人。
广东顾浩巍律师事务所主任顾浩巍认为,可以判断当事人廖小姐的信用卡被复制了。百货公司的收银员应该仔细核对持卡人与信用卡上的资料是否一致。即使被复制的信用卡上不是持卡人的名字,甚至写上盗刷人的名字,百货公司仍可通过联网系统发现。其后,百货公司将信用卡消费单拿到银行划账时,银行有审核责任,如发现消费单上签名与信用卡持有人名字不符,可拒绝支付。
银行卡被轻易克隆,说明银行在技术方面存在缺陷,由此产生的盗刷等行为,造成的金钱损失不应当让已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储户赔偿。在这一事件中,银行和百货公司是混合过错,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妥善保管了信用卡,并无过错,不需赔偿复制后的信用卡所产生的消费。(记者魏丽娜)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