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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则公车私用的新闻,引来口水无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驾公车回家迁坟,不料途中出了车祸,致3死2伤。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县人大竟然有一份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管理制度,其中规定公车可有偿私用,张文新是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才驾车前往东川的。
(《都市时报》4月2日)
因为此事只是交通事故,算不上违纪违规,于是就有人骂公车有偿私用的规定。我以为,在当下公车治理频频失效的语境下,这不仅不应招骂,反倒应作为榜样——人大副主任,私用公车也得办理有偿使用的手续,单就程序正义而言,无可挑剔。正如我们不能对一个饥寒者说先听完《诗经》、吃饱精神食粮再给你穿衣吃饭一样,在遏制不了公车私用顽疾之时,研究从无偿到有偿的次优制度,也是一种现实的进步,起码比坐而论道强。
公车私用之所以备受诟病,就在于无偿性,用了白用,纳税人埋单。有人说,有偿私用不还是有转嫁成本的可能吗?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从理论或实践上看,确有这个可能。但是,这就和选举制度是民主的进步,但单一制度本身并不能直接抵达民主一样。公车有偿私用,起码是个纠偏的形式,至于转嫁成本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财政与审计制度来解决。怕就怕地方部门不敢给公车有偿私用立个规矩,给个价码,接受群众监督——让大家瞧瞧公车是如何被私用,哪些领导勤于私用。
公车有偿私用不是洪水猛兽,国外很多国家都因循此例,解决令人头大的私用流弊。譬如在瑞典,公车上都装有带“公务”、“私车”双按钮的计程器和代码发射器。公职人员用车时,必须先按下两个按钮中的一个,车才能启动。按钮按下后,代码器就将该车的特定代码发往监控卫星。如此一来,“公务”按钮的汽车绝对不会驶向别墅区、钓鱼区、百货区、菜市区或娱乐场所,而“私车”收费,也使得公职人员宁可自己打出租车。
可见,公车有偿私用是个配套工程:一是要制度完备,私用公车的收费,不得低于一般市场价格,也不应在免费公务用车之外,再变相发放“车补”;二是技术到位,保证公用私用全程接受监督;三是强化公务车绩效审计,对单位部门用车成本严加考核,遇有违规,加大责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