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已婚男恋爱做人流手术引起健康损害,女子要求男方承担医疗费用;双方签订书面承诺之后,男方又反悔,女子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悉,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2006年,家住汉口的小珍(化名)与黄明(化名)相识。
在黄明的追求下,小珍对他产生了好感,同意和他交往。数月后,二人发生了关系。此后,小珍知道了黄明已有妻子的事实,便想与黄明分手,但却惊讶地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月余。
于是,小珍找到黄明说:“你和我要么结婚,要么你出钱让我去做流产手术。”但黄明对此事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小珍只好向朋友借钱进行药物流产。手术做完后,小珍感觉身体一直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上了性病。
小珍坚持认为,是因为黄明不检点,才将性病传染到自己身上。于是,她又找到黄明。在小珍的要求下,黄明只好签下一纸书面承诺书:流产费和性病治疗检查费由黄明负担。
小珍拿到这纸保证,多次找黄明要求支付看病费用,但黄明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未支付这笔费用。小珍认为,黄明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应该承担相关责任,遂向法院起诉。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包盆律师认为,因两人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而怀孕并致流产,小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计这一结果发生,这并非由黄明非法侵害造成的。但流产对女性的不良后果,毋庸置疑。在本案中,小珍在流产后患上性病,而且女方坚持认为是男方造成,男方也出具书面承诺书,可依法推定女方的性病由男方造成。女方可出示证据及书面承诺书,要求男方履行承诺,并请求法院给予支持。(记者沈度通讯员蒋案)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