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生小张在一次劝架时被人捅伤大腿,落下了残疾。家长持着他的“学生保险卡”要求某财险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免责条款有规定:依法应有第三人赔偿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昨日下午,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劝架被划伤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9月22日晚,罪犯吴元(已判刑)在犀浦镇一咖啡屋玩耍时,看见前女友和一名男子拥抱在一起。吴元用刀将男子右腿、脸部划伤。男子的同学小张上前劝阻,也被对方用刀划伤大腿。经法医及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张伤残等级为9级。他的医疗费用花了83835.92元。2008年9月9日,小张依据入学时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要求某财险公司支付残疾保险金4千元及医疗保险金6万元,但对方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申明对此案例免责。
保险卡不“保险” 家属起诉 财险公司理赔员称,保险合同第4条“责任免除”14款规定:“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有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换句话说,小张的医疗费应该由吴元承担,财险公司没有责任。
拿着儿子的“学生保险卡”,张先生夫妇气愤地说,“买了保险得不到赔偿,那买来干什么!”随后张先生将该财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被告代理人:误会,该赔 “是应该赔的,但吴元必须作为第3人出庭。”昨日下午开庭前,财险公司代理人张弛对记者说。张弛是被告公司法律事务科工作人员,他认为,双方之所以闹上法庭,是公司理赔员对保险条款法律认识不够造成的误会。他说,财险公司给付赔偿后,会行使“代为追偿权”,要求吴元向财险公司做出赔偿。
“你的要求根本与《保险法》相违背!”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陈飞吉驳斥了被告代理人的要求。陈律师说,按《保险法》68条规定,财险公司即使做出了赔偿,也没有“代为追偿权”,要求吴元作为第3人出庭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庭审最后,被告代理人同意赔偿。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在一周内就具体赔偿金额做出调解。
焦点争执 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违背 为何财险公司出售给学生的平安保险上,会出现与《保险法》68条相抵触的免责条款呢?被告代理人张弛就此解释,所有免责条款都是保监会明文规定的,财险公司无权私自改动。
如果类似小张这样的案例再出现,被保险人能否顺利拿到赔偿呢?“这我不敢保证。”张弛称,每位理赔员对法律条款的认识都不一样,难免会出现这样的误会。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财险公司免责条款明显与法律条款相违背。
焦点法规 《保险法》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记者程璞)(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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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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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
该赔偿。学生有“学生保险卡”已经签订保险协议,就应该给予赔偿。 |
不该赔。这期意外中,案犯吴元是行凶者应该他来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 |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