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4000余平方米家具厂拆除 通州城管大队被厂长起诉法院终审 城管强拆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本报讯 (记者王巍)将4000余平方米的家具厂强制拆除后,通州城管大队被家具厂厂长龚先生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城管大队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中,认定事实不清,该拆除决定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46岁的龚先生是北京奥美达家具厂厂长,1999年9月7日,他与通州区徐辛庄镇管头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5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5.4亩场地投资建成了家具厂。
2006年11月,因通州机场南线征地拆迁,占用龚先生部分场地,拆迁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龚先生在拆迁范围内20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给予了300万元补偿。
2007年初,经村委会同意,龚先生在剩余4000余平方米的土地上投入巨额资金建造楼房,准备继续经营。
龚先生此次建房的土地仍位于机场南线绿色通道工程的施工范围,负责拆迁工程的单位曾与龚先生商议要求他自动拆除建筑,但由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协商宣告失败。
此后,该单位向城管大队举报称,龚先生所建的房屋属于违建。
2008年3月20日,通州区城管大队以龚先生所建房屋是违法建设为由,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2008年4月9日,城管大队将龚先生所占的4336.24平方米建筑物和38.7延米的围墙全部强制拆除。
龚先生对拆除决定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租赁的土地是工业用地,自己有权在该土地上建设经营。
龚先生还认为,他建设房屋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因此不属于违法建筑,也没有影响市容市貌,他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城管大队的拆除决定书。
法院审理
2008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通州城管大队开具的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法院判决维持了该份裁定。
龚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通州城管大队开具的拆除决定书中,认定违法行为人是龚先生,但是,从城管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来看,却不具有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效力。
因此,城管大队所出具的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城管大队的拆除决定书违法。
据了解,龚先生已经对拆除的损失提请国家赔偿,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而在终审后,城管方面已经对该案提起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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