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4月4日电(记者黎昌政)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的湖北京山去年“82”杀人案,3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京山县开庭二审。由于犯罪嫌疑人张金富被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此案二审时是否该从轻处罚成焦点。
今年2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金富虽被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宜从轻或减轻判决,判处张金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此次庭审中,张金富亲属及辩护律师认为,张属精神病患者,要求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官表示,张金富作下如此恶劣的大案,是重大的社会潜在危险。法律规定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可从轻处罚,但不是必须从轻,鉴于张金富杀人案的特别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8月2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徐杨村7组村民张金富在本村行凶杀人。他手持冲担、镰刀等农具出门,先后杀死本组60多岁的张国良兄弟、张运先夫妇及张运先80多岁的母亲和7岁的男孩张天天,男孩母亲许立珍上前施救时,被其用冲担刺伤。随后,张金富被村民和派出所民警制服。
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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