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走自家被扣车首次被定盗窃罪 一审从轻处罚夫妻二人均获刑1年半 此前类似案件认定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
本报讯(记者李奎)准备私自开走被城管查扣的自家车辆,结果被当场发现,并被法院一审认定为盗窃罪。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任某夫妻俩均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分处罚金2000元。
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将车主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2008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任某在西二旗站西侧驾驶着一辆吉利车拉黑活,被海淀区上地城管分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该车扣押,并停放于上地城管分队停车场内。
1个小时后,任某伙同妻子李某使用备用钥匙秘密将该车开出,因被停车场管理员阻拦后报警而未得逞。
任某夫妻俩被警方刑事拘留时,涉嫌罪名是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后检方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是盗窃罪。
“这么做只是为了逃避罚款,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对于被指控的盗窃罪名,任某夫妻俩在受审当天均表示有点冤。
公诉人说,任某的车被城管扣押之后,该车占有权转移到城管部门,任某夫妻俩侵犯了国家机关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任某夫妻俩的律师辩称,他们没有偷车的故意,只是想将属于自己的车开回。只有被司法机关罚没的财产才属于公有财产,任某夫妻俩属于擅自转移被扣押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认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而本案中任某的车辆是被行政机关扣押,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能适用关于“司法机关”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夫妻俩秘密窃取已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对罪名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已经被海淀城管大队依法扣押,在此期间,任某夫妻俩已无权支配该车,但二人仍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该车辆,其行为均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任某夫妻俩犯罪未遂,而且主观恶性不大,法院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案例
开走自家车未定盗窃罪
2007年3月26日,徐某的面包车因发生追尾事故,被交警暂扣。当天下午,徐某趁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备将车开走。两天后,警方将徐某抓获。
后检察机关以徐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为徐某合法购买,虽被交警扣押,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徐某对于车辆的所有权。
依据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徐某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于仅仅是为了逃避几百元处罚的徐某来说,确实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徐某非法转移其被公安机关合法扣押的财产的行为也确实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若不惩处也将有失公正。
2007年年底,法院以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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