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在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作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与其他几位同志全程参与了立法调查、考察、草拟、参与讨论试拟稿等活动。20多年来,我见证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历程。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第一,正式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制度文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中国历史上没有真正有效的“民告官”的传统,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改变了这一传统,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崭新的机制。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行政纠纷化解制度得以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行政纠纷化解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第二,培养锻炼了一大批行政审判法官,造就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行政审判队伍。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虽然已经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形,但专业的行政审判需要专业人才。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为行政审判人才的培养创造了条件,人才的培养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保障。
第三,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元复杂。行政诉讼作为国家提供的纠纷化解机制,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内,并通过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和机制加以解决,有效地化解了行政纠纷,捍卫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和谐。
第四,丰富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有力推进了我国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增强了公民的民主和权利意识,维护了法律至上的权威,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推动了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五,有力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推动了中国特色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形成。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个行政法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围绕着研究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改废和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有思想有创见的行政法学者,通过建构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伴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行政纠纷呈现出多样性、群体性、复杂性、专业性等明显特征。行政诉讼主体日益多元,诉讼类型日益多样,案情也越来越复杂,涉及的公民权益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展到环境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等多个领域,专业性越来越强,行政与民事争议经常交织在一起。为了适应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我们需要再接再厉,继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大力改善行政审判工作。
第一,行政诉讼制度变革和行政审判工作实践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具体而言,一要坚持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二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三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要坚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第二,要在充分重视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处理好行政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与衔接问题。针对转型社会中复杂多元的行政纠纷,我们既要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独特作用和优势,也要注意保持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工和衔接,各展所长,各得其所,共同发挥各种行政纠纷化解机制的各自优势,全方位地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需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断完善行政审判方式。对于通过裁判方式难以做到案结事了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在判决前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建议行政机关主动赔偿或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同意且经过法院审查后可以撤诉,从而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谅解与和谐。
第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制度。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逐步通过司法改革、司法解释、司法指导和修改行政诉讼法等方式来完善行政案件的管辖、受案范围、诉讼资格、审判方式、执行等制度,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权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第五,坚持依法审判。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努力排除各种非法干预,严格依法办案,保证行政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功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六,合理行使司法裁量权。充分重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发挥案例制度的示范作用,加强法院自身建设,规范司法裁量权,保证其正确合理行使,维护司法公正。
要解决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和改善行政审判工作这个复杂问题,急不得也拖不得,需要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携手共进。